海关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提升供应链灵活性
政策背景与核心内容解析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0号),自2021年10月15日起,全国范围内正式推行以“企业集团”为单元的加工贸易监管新模式。
在该模式下,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可在集团内部不同企业之间流转使用,有效缓解供应链紧张问题,保障产业链稳定性。
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组成的法人联合体,包括牵头企业和成员企业。新模式依托信息化系统,按照企业集团实际经营需求进行整体性监管。
实施该模式需由牵头企业经各成员企业授权后,向其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加工贸易“结转”操作详解
加工贸易中的“结转”包含深加工结转和余料结转

一、常规模式下的结转
深加工结转指的是加贸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的成品转移给另一家加贸企业作进一步加工后出口。俗称“转厂”,在海关术语中称为“深加工结转”。
余料结转是指企业将某一本手册项下未用完的保税料件转入另一本有效手册继续使用的操作。通常由于企业使用多本手册而产生。
两者的区别:深加工结转涉及两个企业之间的产品流转,属于上下游关系;余料结转则发生在同一企业不同手册之间,不涉及所有权变化。
深加工结转条件: 转入、转出企业必须分别申报,并不得存在海关监管异常情况。
余料结转四同原则: 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同一贸易方式。特定法律情形下可豁免。

二、办理流程与新规简化措施
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8号,深加工结转及余料结转均取消事前审批和担保要求,改为一次性申报。
- 深加工结转流程: 转入方申报核注清单 → 转出方申报核注清单 → 双方分别申报报关单。
- 余料结转流程: 只需申报核注清单,无需报关单。
企业须注意申报时限:深加工结转应在每月15日前完成上月业务的集中申报,且不能跨年度。
三、企业集团模式下的优势体现
在企业集团监管模式下,集团内部可灵活流转保税料件,打破原有“四同”限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 成品结转仍按常规“深加工结转”方式办理。
- 料件结转可选择余料或深加工方式,并在备注栏注明“结转至(自)企业集团内XX企业”。
这一改革突破原有限制,允许保税料件在集团内跨企业流通,极大提升企业在复杂市场环境下的应变能力和运作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