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启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旨在引导住房合理消费、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利用,并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授权决定明确试点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各类房地产(不含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纳税人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试点期限为五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将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制定试点具体办法和征收管理模式,稳步推进相关工作。
政策要点一览:
- 征税范围涵盖各类城市房地产,农村宅基地暂不列入。
- 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纳税人。
- 由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试点地区可制定实施细则。
- 试点期限为五年,后续将结合试点情况推进立法。
- 试点地区选择综合考虑统一立法与市场健康发展。
-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正着手起草《试点办法(草案)》。
附:上海房地产税试点政策(2011年起施行)
根据《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主要政策如下:
- 征税范围:本市行政区域。
- 征收对象:本市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新购住房,非本市居民家庭新购住房。
- 计税依据: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基础,按70%作为应税值。
- 税率标准:一般适用0.6%,若单价低于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均价两倍以下,按0.4%执行。
- 税收优惠:人均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可免征;换购住房符合条件可申请退税;符合资格人才购房可减免。
- 管理方式:实行信息共享机制,税务部门联合住建等部门实施统一征收管理。
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政策解读
试点时间与区域:自2011年1月28日起,重庆市在主城九区(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的改革试点。
征税对象包括:
- 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
- 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均价两倍及以上的住房);
- 在重庆市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所新购的首套及以上普通住房。
计税依据与税率:
- 以房产交易价格为计税依据;待条件成熟后将以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 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
- 交易价为均价3倍以下的部分,按0.5%税率计税;
- 3倍至4倍之间的部分,税率为1%;
- 4倍及以上部分,税率为1.2%。
- 在重庆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首套及以上普通住房,统一按0.5%的税率执行。
应纳税额计算方式:应纳税额 = 应税建筑面积 × 建筑面积交易单价 × 税率。家庭单位可享受一定的免税面积。
税收优惠政策:
- 农民宅基地自建住房暂免征税;
- 原“三无”人员在重庆取得本地户籍或就业/设立企业的,从当年起可免除已缴税款;
-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困难者,可申请减免税。
征收管理措施: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住房次月,每年10月为申报缴纳期限;
- 税务机关将结合房地产信息系统动态监管纳税情况,并纳入征信体系;
- 欠缴税款将影响房屋产权过户与个人信用记录。
配套机制建设:
- 政府搭建信息平台实现多部门协同控管;
- 税务、国土房管、民政、人力社保等部门共享涉税数据;
- 强化对存量住房价格监控和计税参考值管理。
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并同步实施相应的实施细则,全面加强住房市场调控和个人财产税体系建设。
来源:新华网、上海税务、重庆税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