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发票无专用章仍可正常使用
财务人员需注意相关政策规定
近日,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提出疑问:当前开具的电子发票为何没有专用章?此类发票是否可以正常使用并进行报销?实际上,自2021年1月21日起,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标志着纸质发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明确指出,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以及随后扩展至全国其他地区的部分新办纳税人中开始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传统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与纸质专票相同。
电子专票具有多个优势,包括样式更简洁、领用方式更快捷、远程交付更便利、财务管理更高效、存储保管更经济,同时对推动企业财务核算电子化有积极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电子专票虽无专用章,但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纳税人如需以电子发票作为报销依据,可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受票方而言,若丢失或损毁电子专票,可凭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及金额等信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重新下载。此外,也可向开票方申请再次获取原电子专票。
总体来看,电子发票全面推行后,企业在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财务人员也需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学习和应用,避免因理解偏差导致不必要的风险。
电子普通发票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说明
电子发票法律效力与纸质发票相同,但形式更便捷

有人认为发票没有发票章就不能报销入账。然而,根据国家政策规定,这一传统认知早已被打破。
国家明确要求,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致。
这类发票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下载专用阅读器进行查阅。
此外,该公告还指出,纳税人办理各类发票票种核定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应即时办结,除非属于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情形。
关于发票丢失情况,公告明确可凭复印件作为抵扣凭证或记账凭证,并对流程作出详细规定。
电子发票报销需注意:打印件与电子档必须并存
为进一步适应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的发展,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发布《财会〔2020〕6号》文件,明确了电子会计凭证的合法地位和管理要求。
该文件强调:
- 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若以电子凭证纸质版入账留存,必须同时保存对应的电子档。
电子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票据、电子客票、银行电子回单等多种形式。
如使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应满足以下条件:
- 凭证来源真实合法;
- 传输与存储安全可靠;
- 会计核算系统功能完整;
- 归档方式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对于违规行为,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处理。
特别提醒:尽管相关政策已实施多年,仍有不少企业财务人员坚持要求盖章发票才予接受,这种做法已经不符合现行法规。发票并非一定要有红色印章才有效,财务人员应更新观念,及时跟上政策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