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2年第9号公告: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
优化管理流程,简化备案要求,助力外贸企业纾困减负
为贯彻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推动外贸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2年第9号公告。以下为政策核心内容的解读与重点梳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在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如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可书面向税务机关申请重新评定管理类别,不受“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升级”限制。
纳税人需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购销合同、运输单据及委托报关协议等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并按申报时间顺序制作备案目录。
与原规定相比,新增了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国际运输代理服务发票及代理报关费发票等内容,以强化业务真实性核查。
允许纸质化、影像化或数字化方式保存备案单证;若税务机关查验时需提供纸质版本,须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确认一致性。
因征退税率一致调整前结存的“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可经核对确认后转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有效解决企业长期挂账问题。
多项原需提交原件的资料改为由企业留存备查,包括代理出口协议、融资租赁合同、来料加工普通发票、委托加工免税证明等。
这一变化虽减轻税企交互负担,但对企业内部资料管理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税务机关将免费提供退税政策更新、退税率文库升级、未申报报关单及退税办结情况等推送服务,方便企业掌握动态。
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进行优化,不再要求提交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和备案表原件。
首次申报退(免)税业务实行“容缺办理”,即在一定限额内先行退税,后续补做实地核查,具体标准为外贸企业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
全面推行出口退税电子证明制度,相关电子证明编号直接用于申报,无需提供纸质件。
出口退(免)税事项实现“非接触式”办理,企业可通过网上渠道提交数字化表单,仅需自行妥善留存原始材料备查。
申报退税应于申报期内完成收汇,符合视同收汇条件的企业需留存举证材料。逾期申报时须同时提交收汇资料。
对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出口企业,在申报时应直接提交收汇证明。
出口退税新规:收汇管理与申报要求全面解析
2022年第9号公告核心要点解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9号),税务机关对出口退(免)税的收汇管理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明确了纳税人报送收汇材料的要求及违规处理方式。
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提交的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纳税人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主动报送收汇材料。
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下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无需主动报送收汇材料,仅需留存相关资料以备查验。若税务机关要求核查收汇情况,纳税人应按要求提供。
对于以下情形,税务机关未办理退税的将不予办理;已办理退税的,须在次月通过负数申报冲减原数据,当期退税额不足冲减的,需补缴差额:
- 因合同约定最终收汇日期晚于退(免)税申报截止日,且未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收汇;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条件;
- 未按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若上述情况发生在本公告施行前但尚未处理,也应按照新规处理。待资料补齐后可重新申报出口退(免)税。
对于确实无法收汇且不适用视同收汇的情形,出口货物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若纳税人使用虚假收汇材料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进行处理,相应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收汇材料包括《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相关举证材料。已收汇的应提供银行凭证、结汇水单等;视同收汇的应参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准备证明材料。
本公告第一至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至第八条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部分原有文件条款同步废止。
附件包括:
- 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
- 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
- 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