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收优惠政策延期至2027年
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迎来利好政策

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2023年第19号),明确延续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将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以下为本次政策重点:
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
-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项目减按1%预缴增值税。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 减免税额计算公式: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 - 其他政策减免税额 × 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 ÷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1 - 50%)
三、“六税两费”减半征收
- 自2023年起至2027年底,对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地方税费。
四、小型微利企业继续享受所得税优惠
- 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元以内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这些政策均延长至2027年,较原定执行截止时间普遍延后3年,进一步减轻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亦同步公布相关政策信息:点击查阅更多详情
附:小型微利企业季度预缴实例
以某企业为例,第一季度符合小型微利标准,则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5%×20%;第二季度继续符合标准,按累计所得进行相应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