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新规与实务解析
三项重要变化及应税收入确认要点
企业所得税三项新变化:
1. 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现行折旧政策执行。该政策适用于全行业。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升:
除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行业外,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为100%。其中,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行业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加计扣除比例由100%提高至120%,形成无形资产的摊销比例也同步调整。政策执行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延续: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5%)。优惠执行期延续至2027年12月31日。
应税收入确认时间原则: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收入确认。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得计入当期。
适用税率分类如下:
- 基本税率:25%
-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实际税率为5%(综合减按政策)
-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可享受15%低税率优惠
税前扣除项目清单涵盖广泛,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如员工工资、福利费、广告宣传费、固定资产折旧、科研费用、坏账准备金等共64类扣除项目,为企业优化税务支出提供政策支持。
常见问题解答摘要:
- 亏损弥补期限区分管理:
一般企业最长亏损弥补年限为5年;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如旅游、餐饮等)延长至8年;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10年。 - 季度预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在完成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后,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 境内亏损与境外收益处理规则明确:
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但境外所得可用于弥补境内亏损。 - 境外所得税可抵免:
居民企业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限额内从境内应纳税额中抵免,超出部分结转5年内抵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