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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山东擎天出口退税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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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跨境电商政策解答

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解读

符合条件企业可享受应税所得率4%统一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适用该政策的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信息;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并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为配合落实财税〔2018〕103号文提出的“无票免税”政策,税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为便捷的操作方式。由于跨境电商企业通常能准确核算收入,其企业所得税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

考虑到跨境电商业务特点及区域差异性小等因素,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统一按4%的应税所得率执行。此举旨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外贸模式创新和出口业务发展。

除核定征收外,综试区内相关企业还可叠加享受两类优惠政策:一是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可继续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二是取得法定免税收入的,仍可依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该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政策实施后,有助于降低跨境电商企业的合规成本,提升行业整体运营效率。

来源:网络整理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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