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如何办理出口转内销证明的勾选抵扣及申报
勾选抵扣流程
外贸企业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需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选择【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点击【用票业务办理】-【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
在“抵扣类勾选”页面中,可展开更多查询条件,并按照以下设置进行查询:【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是否为转内销凭证】选择“是”,同时填写已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编号。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票后进行勾选操作。
如勾选有误,可在查询条件中指定勾选日期范围并撤销错误发票勾选。确认无误后,在“统计确认”模块点击【申请统计】完成数据汇总。
增值税申报表填写指南
完成勾选抵扣后,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1行“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中填写相关数据,并仔细核对申报信息以完成纳税申报。
相关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明确指出:外贸企业发生原计入出口库存账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时,应于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对于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企业,其原计入出口库存账但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在批准变更后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