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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办税日历来了!这些政策变化,会计务必看完再申报!

2025年度办税日历来了!这些政策变化,会计务必看完再申报! 山东擎天出口退税
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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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5年申报纳税期限定了

2025年重要财税政策与办税指南

掌握最新纳税期限、政策调整与申报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通知,2025年全年各主要税种申报纳税期限已明确,同时多项税收政策发生调整。企业及纳税人应及时掌握以下要点:

1. 税务局明确:2025年全年纳税征期安排

依据税总办征科函〔2024〕71号文件要求,结合2025年节假日安排,具体申报截止时间如下:

  • 1月、7月、8月、9月、12月申报截止为当月15日。
  • 其他月份因节假日调整后顺延,例如:2月申报截至2月20日;4月18日、5月22日、10月27日分别为节后顺延日期。

涉及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按月/季申报的税费项目。请合理安排申报时间,避免逾期风险。

2. 企业所得税条例新修订,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职责中增加“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明确: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税务等多部门共同制定。
该条例将于2025年1月20日正式施行,企业应关注新政策实施细则。

3. 印花税营业账簿实行年度计征

印花税法规定,营业账簿以实收资本(股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作为计税依据,比对往年有增加部分才需缴税。

  • 2025年1月为首个申报周期,请提前确认是否已完成按年申报税种认定。
  • 未发生纳税义务的企业也需进行零申报。
  • 当前税率仍为万分之二点五
  •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减半征收优惠,优惠有效期延续至2027年底。

申报路径:电子税务局 → 税费申报及缴纳 → 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套餐。

4. 新电子税务局出现申报比对问题

新版电子税务局上线后,部分地区反馈存在比对异常情况:

  •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明细表比对不通过时,若信息填写正确可忽略提示强制提交。
  • 铁路电子客票进项抵扣在勾选认证后,系统自动归入错误栏次导致比对失败,建议手动修改至专用发票栏目,如仍不通过可联系税务机关协助处理。

以上问题多为系统适配过渡期现象,后续将进一步优化。

5. 电子税务局新增风险预警机制

金税四期系统对发票开具行为加强监控:

  • 对同笔销售反复作废重开发票、临近起征点操作的行为纳入风险扫描范围。
  • 发票频繁异常、红字冲销量大等情况可能触发系统预警。

建议企业规范开票流程,避免无意识引发税务风险。

发票与税务申报常见问题解析

发票相关预警风险

1. 发票多次增量预警:虚开企业常通过突击增量后大量虚开发票的方式逃避监管。若企业频繁申请发票增量(2次以上)或超限量25份以上,可能引发税务审查。

2. 发票抵扣异常预警:若企业的进项抵扣与其主营业务明显不符(如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取得大量农产品进项发票),可能存在虚开发票行为,将触发税务监控。

税负率变动异常预警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负率波动:税负率计算公式为(本期税负 - 上期税负)/上期税负×100%,税负 = 应纳税额/本期应纳销售额收入×100%。若企业税负率变动超过±30%,可能涉及虚开发票、未结转收入或不当税收操作。

2. 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波动:税负率=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本期销售收入×100%。若企业税负率大幅偏离行业平均水平且利润增长,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或多列成本问题,需接受进一步核查。

未开票收入与补开发票申报处理

企业在经营中常遇到客户未即时索要发票的情况,该类收入需作为“未开票收入”进行申报。补开发票时,应按如下方式处理增值税申报:

  1. 在补开发票当月,将发票信息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对应栏次;
  2. 同时在“未开具发票”栏目填报负数金额,用于冲减前期已申报的未开票收入。

需要注意:电子税局设有比对规则,防止随意冲减未开票收入。若填报导致“未开具发票”累计金额小于0,则会触发比对失败预警。

处理建议:
① 自查台账数据是否存在错误;
② 若确认无误,可选择“强制提交”,并根据系统提示填写说明;
③ 部分地区支持线上提交异常情况处理申请(如深圳可通过微信公众号远程办理)。

铁路退票费电子发票政策变化

自2024年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明确:

  • 纸质退票费凭证不可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 旅客可通过12306获取电子客票,其进项税可在系统中勾选认证,并按规定填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次。

2024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指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经营所得纳税人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完成年度汇算清缴。适用对象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等。

汇算途径:

  •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
  •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办理。

所需申报表:

  • 仅有一处经营所得:填报《B表》;
  • 多处经营所得:分别填报各《B表》后,选择一处进行汇总申报并填报《C表》。

注意事项:

  • 投资者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 年度亏损可结转至以后年度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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