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六组提示词采用的基本结构为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与细节、科学语境和主要构图,本质是用户输入AI系统的指令或描述,用于引导生成特定图片。从形式上看,它们虽包含多类元素,但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关键词组无序组合,既无层次递进,也无场景化叙事顺序。从独创性角度分析,这些提示词缺乏作者的个性化特征,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等均属该领域常规表达,未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同时,涉案提示词仅体现抽象的创作想法和指令集合,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等的罗列与描述,这些内容更多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属于思想范畴。因此,涉案提示词虽反映一定的创作意图,但没有体现出作者在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不应认定为作品。原告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自然无权主张著作权侵权。
| 法院/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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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著作权侵权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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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
审 判 长 李 露 审 判 员 胡古月 人民陪审员 朱 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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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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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原告:成都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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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超,上海融力天闻(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伯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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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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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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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法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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