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进口商品关税优先级判定指南
关税适用三层次判断体系
- 第一优先级:汽车关税(第10908号公告)
- 适用于汽车及零部件进口调整
- 若适用则排除其他列举关税
- 第二优先级:边境关税
- 区分北部边境(第14193号)和南部边境(第14194号)
- 适用任一边境关税则免除钢铝关税
- 第三优先级:钢铝关税
- 铝制品(第9704号)与钢铁(第9705号)分别适用
- 存在四种组合情况:单独铝、单独钢、同时适用、皆不适用
关税征收基本原则
- 独立有效性 各项关税措施均具独立法律效力
- 条件性排除 满足特定条件时不叠加征收
- 累积征收 可与其他非列举关税合并征收
- 优先级序列 形成汽车>边境>钢铝的明确层级
关税实施关键时间点
政策追溯适用于2025年3月4日后所有进口商品,涉及修订内容须于2025年5月16日前生效。相关退税将依据海关标准程序处理。
其他法定关税的适用性
根据第301条款、应对合成阿片类药物供应链(第14195号令)、反倾销及反补贴税等规定仍保持有效,属于独立征收范畴。
行政执行机制
国土安全部负责更新系统规则并协调HTSUS修改,商务部门提供配套指导,确保政策统一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