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如何享受中国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详解申请流程、受益所有人认定及合规要点
—税务研究—
作者简介
孙铭泽,美国注册会计师,长期为资产管理、互联网、通信、制造、房地产及服务业客户提供跨境税务服务,专注于企业税务风险评估与筹划。
前言
中国已与116个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本文聚焦非居民企业就中国应税所得申请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相关规则与实务要点。
一、享受协定待遇的基本程序
根据《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非居民纳税人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1. 自行申报情形:纳税人应在申报时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并归集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2. 扣缴申报情形:纳税人需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交上述报告表,扣缴义务人据此按协定税率扣缴,并将报告表作为附表报送税务机关。
留存备查资料包括:
由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国际运输业务可用符合身份的其他证明替代);
与所得相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资料;
申请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优惠的,须留存“受益所有人”身份证明资料;
其他可证明符合协定条件的补充材料。
此外,纳税人还应参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规程(试行)》(税总发〔2015〕128号)的相关要求。
二、“受益所有人”规则解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申请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协定待遇的,需证明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
直接认定情形:
若申请人本身不完全满足“受益所有人”条件,但其直接或间接持股100%的主体符合以下条件,仍可视为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该主体为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地区)居民;或
该主体虽非申请人所属居民国居民,但其与中间层均为符合条件的人。
其中,“符合条件的人”指其从中国取得股息时享有的税收协定待遇不低于申请人。
免于综合分析的情形(直接判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
缔约对方政府;
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居民企业;
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申请人被上述三类主体之一或多者直接或间接100%持股,且中间层为中国或缔约对方居民。
案例:香港居民企业申请股息协定待遇
示意图
声明:本文系一般性信息分享,不构成专业会计、税务建议。具体操作请咨询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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