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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税|对赌业绩补偿个税争议及解决方案探析

观税|对赌业绩补偿个税争议及解决方案探析 安理税务Annly Tax
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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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业绩补偿个税处理争议与实务解析

基于“一次交易法”的税务处理趋势及跨境经验借鉴

对赌协议作为资本市场常见的估值调整机制,其涉税问题尤其是个人所得税处理长期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国内典型案例与国际经验,分析“两次交易法”与“一次交易法”的理论分歧,探讨业绩补偿个税能否退税的实践困境,并提出合规应对建议。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对赌协议(即估值调整协议)已成为股权交易中平衡投融资双方风险的重要工具。其核心在于通过未来业绩承诺与补偿机制,动态调整标的公司估值。当被投企业未达约定业绩目标时,原股东需以现金或股权方式向投资方进行补偿。然而,在此类补偿安排中,如何界定个人所得税义务,特别是已缴税款是否可退还,成为税务争议焦点。

一、对赌协议基本模式与补偿方式

对赌协议通常由投融资双方在股权转让时签署,用于应对未来经营不确定性。根据履约对象不同,可分为投资方与原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安排。常见的业绩补偿方式包括:

  • 现金补偿:转让方返还部分股权转让款或支付额外补偿金;
  • 股权补偿:受让方可按优惠条件增持原股东所持股份,或由原股东无偿/低价转让股权。

上述补偿本质上是对初始股权转让价格的调整,反映交易双方对实际价值的重新确认。

二、涉税争议核心:一次交易还是两次交易?

当前税务处理分歧主要集中于对赌行为应视为“一次交易”还是“两次独立交易”。

(一)“两次交易法”观点

该观点认为,股权转让与后续补偿属于两个独立法律行为,应分别计税。主要依据为: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已完成变更登记且收入实现的股权转让,即便事后解除,也不退还已征税款;
  2.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所有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款项均应计入收入,但未明确补偿支出可调减对价。

据此,部分税务机关将补偿视为另一次交易,不支持退税请求。

(二)“一次交易法”观点

该观点主张,对赌协议是股权转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补偿款应作为初始交易对价的调整。其理论基础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九民纪要》将对赌定义为“估值调整机制”,强调交易实质而非形式分离。

支持理由包括:

  • 交易总价需待业绩承诺期结束后方能最终确定;
  • 若不对多缴税款予以退还,违背量能课税与税收公平原则;
  • 《67号公告》规定“后续收入”应计入转让收入,依一致性原则,后续退回也应允许调减。

三、国内典型判例对比分析

(一)支持“一次交易法”的案例

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琼地税函〔2014〕198号)

明确指出:对赌中取得的利润补偿可视为对初始股权定价的调整,投资方应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2. 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李菊莲案)

在华闻传媒收购广州邦富软件案中,自然人李菊莲因业绩未达标向上市公司补偿股份1,038,644股。税务机关在计算个税时,直接扣除了该部分股份对应的价值(按增发价计算),认定其应补缴税款时已考虑补偿影响,体现“一次交易”处理逻辑。

3. 东莞市税务局(银禧科技案)

2019年,银禧科技原股东因兴科电子连续三年未完成业绩承诺,需进行大额股份及现金补偿。公司向东莞市税务局申请退还胡恩赐等人此前就股权转让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12亿元,最终获得批准。此案为国内罕见的对赌失败后成功退税案例,表明部分地区认可“一次交易法”下的税款调整机制。

(二)坚持“两次交易法”的案例

1. 上海市王某退税诉讼案((2024)沪03行终133号)

王某在出售股权后因业绩未达标被回购部分股份,已缴纳的个税超5300万元。其申请退税遭青浦区税务局拒绝,复议维持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驳回诉求。判决认为现行税法无退税依据,体现严格遵循“两次交易”立场。

2. 宁波市、厦门市税务局

两地均在12366平台回应称,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资产以历史成本计税,持有期间价值变动不得调整计税基础,故不接受补偿作为初始成本调整。

3. 福建省税务局

明确表示:“没有退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同时指出,受让方收到的补偿款不属于偶然所得,无需纳税。

4. 四川省税务局

承认现行政策空白,已向上级部门专题报告,建议出台统一规则,坚持“税不重征也不漏征、税会一致”原则。

5. 东莞市税务局(另一咨询答复)

针对对赌失败需补偿1%股权的情形,明确答复:补偿股权视同转让,须按公允价值申报个税,不得以0元作价逃避纳税义务。

四、国际经验:普遍采用“一次交易法”

澳大利亚、加拿大和美国均将对赌视为整体交易,允许对前期确认的所得进行调整。

  • 澳大利亚:自2016年起允许对或有对价进行“看穿处理”,卖方偿还买方的款项可减少资本收益,并追溯调整最多四年内的应纳税额;
  • 加拿大:允许纳税人将对赌失败产生的损失向前结转三年,冲抵原交易年度所得并申请退税;
  • 美国:采用“开放交易法”递延纳税,直至最终价格确定才完成交易确认,有效避免提前征税问题。

五、解决方案与合规建议

目前我国缺乏对赌协议税收专项法规,导致各地执法口径不一,增加企业与个人税务风险。结合实践与国际趋势,建议如下:

1. 明确支持“一次交易法”
符合交易实质,契合税收公平与实质课税原则。既然《67号公告》要求将后续收入计入转让所得,也应允许因条件未达成而退还对价时调减应税所得。

2. 推动政策统一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出台专门文件,明确对赌协议中业绩补偿的税务处理规则,消除地区差异。

3. 交易前税务筹划建议

  • 主动沟通税务机关:在重大交易前就对赌安排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争取书面意见或备案认可;
  • 规范协议表述:避免使用“赠送”“赠与”等误导性词汇,明确补偿为“交易对价调整”;
  • 优化交易结构:优先采用“正向对赌”模式——即基础对价+或有支付,仅对确定部分先行纳税,不确定性部分待条件成就后再确认收入,降低提前纳税风险。

参考圣湘生物收购中山海济100%股权案例,其采用分期支付+业绩达标追加对价的正向对赌模式,既保障投资人权益,又合理控制税务负担,具备示范意义。

正如税务专家任正勇所言:“我们无力改变规则,只能学会变通。”面对现行税制滞后,纳税人应在合法框架内优化交易设计,防范潜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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