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及配套典型案例
2023-12-05 14:25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一、司法解释核心内容摘要
1. 合同成立与订立
- 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的,中标通知书送达或拍卖成交时合同即成立,书面合同仅为形式确认。
- 预约合同成立条件为: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并能确定合同主体、标的等内容。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应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 格式条款提供方须以显著方式提示免责或限制权利条款,并按要求进行说明,否则视为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2. 合同效力认定
- 合同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但存在以下情形可认定有效:
- 实际履行对公共秩序影响轻微,认定无效显失公平;
- 规范目的在于保护国家利益或其他第三人权益,不影响合同效力实现;
- 属内部管理类规定,相对人无审查义务;
- 违约方事后具备补正条件却违背诚信不予补正;
- 其他法律规定不导致无效的情形。
- 合同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应认定无效。
- 法人代表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相对人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构成表见代表的,合同对其发生效力。
3. 合同履行与保全
- 非主要债务未履行,不得单独解除合同,除非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情势变更情形下,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法院可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解除合同。
- 债权人可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仲裁协议约束。
-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的,债权人可请求撤销该行为。
4. 合同变更与转让
-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起诉后,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 同一债权多次转让的,最先通知到达的受让人优先获得债权。
- 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履行义务的,有权向原债务人追偿。
5. 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即使未处理结算事宜,亦可认定合同已解除。
- 主张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的,须以享有法定或约定解除权为前提,否则不发生解除效力。
- 违约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及其他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
- 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一般超过30%),法院可依申请予以调整。
- 定金罚则适用于违约定金;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的,非违约方不得主张定金罚则。
二、十大典型案例要点解析
案例一:招投标合同成立时间认定
中标通知书送达即视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预约与本约的区分标准
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意图另订新合同。若当事人已实施交付、付款等履行行为并被接受,应认定本约合同成立。
案例三:“名实不符”合同的真实法律关系认定
法院应根据缔约背景、交易目的、履行行为等综合判断实际民事法律关系,不拘泥于合同名称。
案例四:情势变更与合同僵局处理
政策调整未达重大变化程度的,不构成情势变更。但若双方丧失合作基础,守约方不同意解除,可依违约方请求判令终止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五:代位权诉讼与仲裁协议冲突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相对人不得以与债务人间存在仲裁协议为由主张法院无管辖权。
案例六: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
债权人可同时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行为,并主张相对人向债务人返还财产。
案例七: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
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即便对方未提异议,亦不产生合同解除效力。
案例八:抵销顺序规则
债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按实现债权费用、利息、主债务顺序抵销。
案例九:可得利益损失计算
非违约方未实施替代交易的,可按违约后合理期间内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差额主张可得利益。
案例十:损失扩大规则适用
违约方已明确表达解约意愿并退还房屋,守约方拒不接收导致空置扩大的损失,不得请求赔偿。
三、司法解释制定背景与价值导向
本次解释立足民法典立法原意,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解决预约合同认定、情势变更适用、合同效力判断、违约责任认定等长期存在的裁判难题。通过细化规则、统一尺度,强化对债权人保护、维护交易安全、弘扬契约精神,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解释注重司法政策延续性,在保留原合同法司法解释合理内容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发展作出调整。同时体现系统思维,注重与物权、担保、公司等制度衔接协调,确保法律适用整体性与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