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
快递收派服务统一按6%计税,网络货运燃料进项可抵扣
一、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6%税率。公告所称快递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及其在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
快递服务指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的业务活动,不包括仅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形。其中,快递末端服务涵盖收寄与投递,适用于驿站、智能快件箱等新型服务模式。
二、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并自行采购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等各类车辆燃料(能源),以及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相关燃料及通行费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 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公告明确,网络货运经营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经营活动,不包括信息中介或交易撮合服务。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执行;已处理事项不再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11日

| 对比项 | 旧政策 | 新政策(2025年第5号公告) |
|---|---|---|
| 快递服务税率 | 运输环节9%,收派环节6% | 全链条统一按6%计税 |
| 网络货运抵扣 | 仅限成品油、通行费 | 扩展至新能源燃料 |
| 适用主体 | 未明确末端网点税务地位 | 覆盖备案分支机构和末端网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