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海南自贸港货物进入内地报关单填制新规
自2025年第173号公告明确42个报关栏目填报要求,封关运作后实施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173号公告,明确海关监管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该规定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企业及单位在开展以下业务时,须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进入内地,或在海南自贸港内转为国内流通货物,或享惠主体自愿补缴进口税收;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保税加工(增值)专用账册项下货物进入内地或转为国内流通;
- 海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报关单栏目设置
自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共设42个栏目,包括:申报地海关、备案号、征免性质、许可证号、件数、运费、保费、杂费、随附单证代码、随附单证编号、随附单据、关联报关单、关联备案、备案序号、成交方式、征免、特殊关系确认、价格影响确认、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确认、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境内收货人、进口日期、运输方式、消费使用单位、备注、集装箱号、集装箱规格、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境内目的地、入境口岸、优惠贸易协定享惠、单价、币制、毛重、净重、规格型号、数量及单位、监管方式、商品编号、商品名称、原产国(地区)。
三、主要填报要求
- 申报地海关:填报海口海关下设隶属海关或业务现场的关区名称及代码(三沙海关除外)。
- 成交方式: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对应代码。
- 境内收货人:“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应填报需补缴税款的享惠主体名称及编码;其他货物按现行规定填报。
- 进口日期:系统自动读取申报日期,格式为YYYYMMDD。
- 运输方式:系统自动赋值为“海南自由贸易港”(代码:P)。
- 入境口岸:实际离开海南自贸港的口岸应填报具体口岸名称及代码;其他情况填报“海南自贸港内”(代码:469999)。
其余栏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及相关规定填报。
四、名词解释
在海南自贸港内转为国内流通的货物,是指按规定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并提交许可证件及相关单证的货物。
本公告由海关总署于2025年8月22日发布并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