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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典型案例

中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典型案例 冉军讲税
2026-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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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关注冉军讲税,了解上市公司/IPO公司涉税案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典型案例

为帮助创新主体更好理解研发活动特征、准确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部二司与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在前期案例基础上,再次梳理各地经专家鉴定的研发项目,形成一批典型示范案例,并明确判断依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该政策是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

案例1:建筑构件智能生产与质量检测系统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研发目标和内容

企业开发基于人工智能的建筑构件智能生产与质量检测系统,旨在提升生产效率和一次合格率。主要目标包括:实现混凝土浇筑、振捣、养护等关键工序的实时监控与工艺参数智能调节;完成构件尺寸及外观缺陷(如裂缝、蜂窝麻面)的自动化、全覆盖检测。

(二)核心技术及创新点

项目核心技术为建筑构件智能生产与质量检测技术,创新点包括:通过分析产线视频流实现设备参数自动调整,显著提升调试效率;建立构件唯一质量数字档案,实现质量问题精准溯源。

(三)已达成技术指标

试点产线中,视觉识别算法对关键工序识别准确率达×%,成品外观缺陷检测漏检率低于×%,误报率控制在×%以内。

二、专家鉴定意见

专家认为该项目属于研发活动,理由如下:

  • 具有明确创新目标:项目聚焦建筑业工业化转型需求,构建“感知—决策—控制”一体化系统,推动机器视觉与建筑自动化深度融合。
  • 具备系统组织形式:已完成立项审批,组建跨学科研发团队,配备合理人员分工;与预制构件厂共建联合实验室,软硬件条件满足研发要求。
  • 研发结果具不确定性:按“算法开发—系统集成—部署调试—优化迭代”路径推进,在示范产线持续验证并改进核心算法。
  • 佐证资料完整:提供系统架构图、算法测试报告、合作协议、硬件清单及试运行数据。

综上,项目立项充分、目标清晰、技术先进,符合研发活动定义,可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需注意,结论基于当前技术水平,未来可能随技术演进而调整。

案例2:文档智能提取扫描技术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研发目标和内容

针对现有扫描设备成本高、便携性差及手机扫描抗干扰弱、画质优化不足等问题,企业研发轻量化、高精度的文档智能视觉识别、修复与提取技术,满足家庭、个人及小微企业远程办公与在线教育场景下的数字化需求。

(二)核心技术及创新点

核心技术包括:文档图像背景生成算法、多阶段训练样本生成算法、动态采集训练技术、阴影模式提取训练方法。技术创新体现在:突破训练数据瓶颈,提升样本真实性;解决长尾效应问题,增强模型泛化能力;融合阴影去除与光影保留,兼顾去影效果与信息完整性。

(三)已达成技术指标

四项核心技术共同构建低成本、高精度文档数字化方案,多项指标达行业领先水平,具体表现为:图像逼真度提升×%以上,数据生成周期缩短至原×%;泛化性能提升×%以上;样本损失差异降低×%以上;阴影去除准确率提升×%,风格保留度提高×%。

二、专家鉴定意见

专家认定该项目属于研发活动,依据如下:

  • 具有明确创新目标:在文档结构解析、噪声抑制和跨场景适应性方面实现突破,推动智能文档处理技术进步。
  • 具备系统组织形式:完成可行性研究与立项审批,组建涵盖算法、测试的专业团队,资源配置合理。
  • 研发结果具不确定性:设有明确研发阶段规划,包含测试与改进环节,逐步逼近预期指标。
  • 佐证材料充分:已获发明专利1项、软件著作权1项。

项目技术先进、创新性强,已完成验收并取得知识产权成果,符合研发活动标准,可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3:平台智能运营管理系统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研发目标

企业因业务扩展导致管理复杂度上升,原有信息化平台功能单一、数据分散,决定建设统一的平台智能运营管理系统,以解决效率低下、信息滞后、数据孤岛等问题。

(二)研发内容与技术特点

项目涉及信息化架构设计、门户集成、流程管理等技术,重点实现:数据分析平台整合行为与业务数据;打通财务、供应链、人力资源等系统,实现全生命周期数据集成;支持SaaS应用与ERP、CRM、HR系统的单点登录与消息集成;通过统一门户集成电子发票、OCR等第三方服务

(三)拟达成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技术指标。

二、专家鉴定意见

专家认为该项目不属于研发活动,理由如下:

  • 缺乏创新性:系统采用成熟SaaS框架与现有ERP、CRM等系统集成,属常规企业管理软件开发,市场同类产品较多,无实质性技术创新。
  • 组织实施材料不充分:所用技术均为成熟方案,不存在技术风险,本质是对已有流程的重构而非技术突破。
  • 研发结果无不确定性:未设定量化指标,缺乏测试记录与性能数据支撑,项目描述为“按要求完成”,未体现探索性和不确定性。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该项目属于“对现存技术进行重复或简单改变”的情形,不符合研发活动认定条件,不能适用加计扣除政策。

案例4:银行智能财务系统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研发目标

金融机构为提升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决定开发银行智能财务系统,实现财务业务线上化、移动化管理。

(二)研发内容与技术特点

主要内容包括:采用B/S架构实现客户端登录与财务自动化管理;构建独立费用账价值管理体系;使用原生+HTML5技术开发移动端App,支持发票扫描、查验、审批及扫码盘点;实现联盟移动数据平台与内网交互,保障数据安全。

主要功能涵盖系统管理、总账、固定资产、报账、预算等模块,并以实体关系图呈现数据库结构。

(三)拟达成技术指标

未设定定量技术指标。

二、专家鉴定意见

专家判定该项目不属于研发活动,原因如下:

  • 缺乏创新性:所用B/S架构、HTML5等均为通用成熟技术,未涉及底层信息技术研发,属于公开成果的直接应用。
  • 关键材料缺失:仅介绍系统功能,未从技术路径角度论证实现过程,未提出可衡量的技术指标。
  • 研发结果无不确定性:验收结论为“符合标准”,但无实验记录、性能测试等支撑材料,在无量化目标前提下即宣称达标,无法体现研发不确定性。

依据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该项目属于“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情形,不构成符合条件的研发活动,不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中国税务报 2026 年 01 月 16 日 版次:07 声明:本内容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任何实质性税务或其他专业建议,不对内容引发的争议或风险负责。如您对版权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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