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报通讯员 斯茅庚)湖南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领域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于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施工单位对隐蔽工程、返工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工程以及地质条件、结构复杂的工程重点部位,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记录施工过程并建档保存。
《条例》制定了“黑名单”制度,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存在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弄虚作假,导致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在较大以上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违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重影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等行为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其不良行为记录,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自被记录之日两年内不得参与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期限内的禁业规定。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质安监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明知转包、违法分包没有及时报告或者查处的;违法压缩交通建设工程合理工期的;发现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安全生产隐患、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检举投诉后,不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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