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1、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或当年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证书在有效期内。符合支持条件的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区域的创新主体。
2、企业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等硬科技领域。
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含)至2022年12月31日(含),或2023年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无时间限制)。
4、企业2022会计年度年末从业人员100人(含)以下,2022会计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含)以下。
5、注册成立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含)之前的企业,2022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的同比增量达100万元(含)以上。
注册成立时间为2021年1月1日之后的企业,2022会计年度研发费用达100万元(含)以上。
6、企业和企业法人无不良信用记录(以“信用中国”查询为准)。
7、2022年未享受该项目的支持(三内年只能申报一次)。
二、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企业给予支持,支持资金用于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1)企业成立时间为两个会计年度(含)以上的,根据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申报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按照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的同比增量,分两档给予资金支持。研发费用同比增量为5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研发费用同比增量为100万元(含)至5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支持。
(2)企业成立时间不足两个会计年度的,根据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申报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参照上述档位、金额给予资金支持。
符合上述“申报对象”条件的企业务必于2023年5月31日汇算清缴结束前,在税务部门完成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如实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