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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异地第三方为员工参保等相关问题

关于委托异地第三方为员工参保等相关问题 安纳思咨询
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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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有关用人单位如何为异地员工缴纳社保以及社保缴费基数应该包含哪些项目的咨询比较集中。在此,我们整理了相关问题,希望能为大家的人事劳务管理工作提供一些帮助。

#Q1

员工在用人单位注册地以外工作,

用人单位可否委托异地第三方机构为员工在异地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委托异地第三方为员工在异地缴纳社保的情况多发生在用人单位需要员工长期在异地工作,但在异地又没有设立公司实体的情况。


实务中,为了能够留住员工长期稳定在异地工作,用人单位往往会招聘工作地本地的员工,如此一来,员工可能会提出在本地缴纳社保的要求,以方便自己在本地的工作与生活。而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需要开立社保账户,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工作地没有设立公司实体,则无法开立社保账户,即,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因此,为了能够确保异地用工的需求,用人单位会考虑委托异地第三方机构为员工在异地缴纳社保。


但是,这种做法是否可行呢?


《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应由用人单位作为参保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根据我们与上海市、深圳市、广州市等地劳动咨询热线确认的结果,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异地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是违规参保行为,如果进一步发生通过虚构劳动关系领取社保待遇的,还会涉及骗保。自2020年8月起,北京市、广东省等地已经陆续开始推行“三统一”政策,即,要求劳动合同主体、工资和个税扣缴主体以及社保缴纳主体保持一致。在此政策下,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考虑相应的应对措施。总结来说,主要有以下两种常见方式:


1.与员工协商将其社保转至用人单位注册地缴纳

该做法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是最为合规的做法,但是,如前所述,如果用人单位录用的是工作地本地的员工,用人单位将其社保从工作地转至用人单位注册地缴纳,势必会对员工在当地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例如,医保的使用、购房、孩子入学等等,如果公司强硬采取转移社保的方式,可能导致人才流失。该做法对用人单位新招用的人员比较适合,招聘时可先向员工告知社保缴纳地,员工没有异议的,公司才予以录用。


2.将异地员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性质,由异地劳务派遣公司为员工继续在异地缴纳社保

该做法适用于异地员工总数较少,占用人单位总数不到10%,且用工岗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要求的情况。实务中,因为“三统一”政策将员工转为劳务派遣员工的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上往往不会超过10%,但员工所在岗位可能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的要求。

用人单位在选择这种方式时,需要权衡这一法律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除以上两种方式以外,还有将员工转为劳务外包员工,以及在员工工作地成立分公司等公司实体等做法。对此,用人单位需要了解,如果用人单位对员工的管理权不会转移,则劳务外包很大程度会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27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针对在员工工作地成立分公司等公司实体的做法,因为涉及的经营成本较高,不建议仅为给员工在当地购买社保而设立公司实体,公司宜结合今后的经营方针和事业计划等综合予以考量。


相关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法》:

https://www.gov.cn/flfg/2010-10/28/content_1732964.htm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4/content_2667613.htm


《劳动合同法》:

https://www.mohrss.gov.cn/xxgk2020/fdzdgknr/zcfg/fl/202011/t20201102_394622.html

#Q2

      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应该包含哪些项目?


根据各地社保缴费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多为员工月工资总额或者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那么,哪些项目应该计入月工资总额并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呢?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因此,以上六个部分的工资项目,除非参保地有除外规定,否则应该作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同时,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一条,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该规定第四条还明确了不列入缴费基数的项目,具体包括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出差补助、误餐补助等共计17个项目。


实务操作中,由于被列为月工资的项目需要依法缴纳个税,而某些被列为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项目可能也需要缴纳个税,如果仅以是否缴纳个税作为判断该项目是否应该作为社保缴费基数的依据,则容易产生争议。例如,旅游费,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提供发票,公司根据发票给予报销,则视为费用(福利费),虽然依然需要缴纳个税,但无需纳入社保缴费基数。但如果用人单位是以固定金额并入员工的工资总额中支付,且未要求员工提供发票,则在财务上通常会被认定为是工资,而非费用(福利费),这就可能被认定为需要纳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综上,用人单位还需从薪资项目的实际发放情况来进行辨别,由于财务上需要缴纳个税的项目并非所有都是人事劳务上所指的月工资总额,所以缴纳个税的项目和实际作为社保缴费基数的项目可能有所不同,特提醒大家注意。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

https://www.stats.gov.cn/zs/flfg/tjlydnfghflfg/202501/t20250117_1958348.html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https://www.shui5.cn/article/c0/54326.html


安纳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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