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我们了解到,有不少企业因受外部经济环境影响,开始考虑对企业现有人员进行裁减。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目前,各地在经济补偿计算方法上有所差别。在本期热点问题中,我们整理了经济补偿计算相关的问题,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如果员工是2008年1月1日以前入职的,在计算其经济补偿时,是否需要分段计算?
目前,各地对经济补偿是否需要分段计算这一问题的意见不统一。
■广东省认为,除2008年1月1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或终止的情形以外,不需要分段计算。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条明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废止后,经济补偿月数上限、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经济补偿计发月数、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问题统一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该法施行后解除或终止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补偿年限从该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仍适用当时规定。
■上海市、苏州市等地认为需要分段计算
鉴于各地方对于经济补偿是否需要分段计算,甚至在分段计算的前提下,各地对分段前后的经济补偿计算基数、计发月数以及补偿月数上限的意见都有所不同。因此,为避免争议产生,用人单位需要事先确认所在地的相关政策,按当地政策规定或意见进行计算。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是否最多为12个月工资?
目前,根据广东省劳动部门以及司法审判实务意见,如果员工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平工资3倍上限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月数最多不超过12个月。即使员工存在2008年以前的工龄,也以补偿12个月为上限。
但在上海市、苏州市等地,12个月补偿上限的计算仅限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工作年限,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还需依法另外计算经济补偿。
因此,用人单位需要了解清楚当地政策,按当地政策规定或意见进行计算。
加班工资是否需要计入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中?
对于这一问题,各地意见也有所不同。
包括广东省、北京市、苏州市在内的地方都认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加班工资应计算在内。
上海市和四川省高院则分别发文明确,在计算经济补偿时,加班工资不计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1期)》第五条明确,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29条也明确,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但不应包括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
生育津贴差额否需要计入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中?
在广东省等一些地方,法律明确规定如果生育津贴高于用人单位垫付的产假工资的,应将差额部分补发给员工。如果该部分差额正好是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内补发的,这部分补发的金额是否应该计入经济补偿计算基数,目前,各地的意见不统一。
这一问题涉及“生育津贴”的性质问题。
北京市和苏州市等地的司法审判实务认为,生育津贴就是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据此,在计算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如有生育津贴补发的部分,应将该部分金额计入在内。
上海市则认为,生育津贴差额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而是社会保障制度下的生育保险待遇,并非女职工以付出劳动为代价而获得的劳动报酬,因此,在计算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将该部分金额剔除。
在计算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时,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认为生育津贴属于工资性质,则宜考虑将其计入经济补偿计算基数,如果不认为属于工资性质,则可不计入计算基数。
解除劳动合同以前用人单位一直安排停工的,停工期间的工资是否计入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中?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停工首月需要向员工正常支付工资,从第二个月开始,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向员工支付生活费。如果此时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计算基数是否需要剔除停工期间(非正常出勤期间)的收入,目前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劳动争议裁审标准统一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规定,在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基数时,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月份的工资一般予以剔除,正常出勤月份指当月正常工作时间满勤,且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一般不区分原因。
但上海市等地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7条已经明确,经济补偿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员工要求以其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缺乏法律依据。
鉴于最高院2023年12月25日在(2023)最高法民申2918号裁定书中也认为,劳动者关于“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包括公司放假、医疗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我们有理由认为,在司法审判实务中,将停工期间的实际工资收入计入解除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中的做法有可能得到支持。
经济补偿金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需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是截止到2025年6月30日部分地方的免税标准:
北京:565,239元
苏州:416,196元
深圳:523,920元
上海:443,052元
每年7月左右,各地统计部门将公布各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敬请留意所在地最新动态。
此外,上述免税的政策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依法向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根据有些地方,例如,北京市、大连市等税务部门的意见,仍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安纳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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