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因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因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 安纳思咨询
2024-04-25
1
导读:案例来袭!在安纳思案例研究,我们不仅分享法律知识,更重视“情与理”的平衡。

案例来袭!在安纳思案例研究,我们不仅分享法律知识,更重视“情与理”的平衡。法律体现了冷静的理性,确保企业行为合规,但管理艺术还需触及人心,唤起情感共鸣。因此,我们在分享法律知识的同时,也希望与您一起思考如何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本期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经济补偿。但在员工长期休医疗期的情况下,员工医疗期工资通常低于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水平,在用人单位因为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以及另行安排的工作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应当如何计算呢?

本期

案例

医疗期满被解除 员工主张以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未获支持

案件结果

2016年4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方某要求某公司以其解除劳动合同前正常工作状态下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并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案情回顾

2011年8月25日,方某入职某公司担任电脑工程师,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8月24日。2014年9月起,方某因病向某公司申请医疗期。2015年2月23日,方某医疗期满。2015年3月20日,某公司与方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以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向方某实际支付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此后,方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以解除劳动合同前正常工作状态下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但未获支持。方某遂提起诉讼诉。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第47条已经明确规定,经济补偿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在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某的要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安纳思点评

关于用人单位以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问题,司法审判实务中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7条已经明确,经济补偿应当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员工要求以其正常工作状态下的工资标准为计算基数,缺乏法律依据。本案发生在上海市,当地法院即持此种意见。

还有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7条关于月工资的规定,应理解为员工正常工作状态下工资标准,不应包括医疗期等不能反映员工正常工资水平的月份的工资。广东省东莞市即持此种意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劳动争议裁审标准统一工作会议纪要)第5条规定,在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基数时,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月份的工资一般予以剔除,正常出勤月份指当月正常工作时间满勤,且对劳动者非正常出勤一般不区分原因。

鉴于此,用人单位需要计算经济补偿时,建议先确认当地劳动部门或者劳动仲裁、法院有关经济补偿计算基数的意见,避免因此产生争议。


如果您希望了解更多详细信息或者就案件进行进一步讨论,欢迎通过私信与我们联系。我们愿意与您分享更深入的分析和专业的解读。

期待与您的互动

安纳思咨询


安纳思咨询是一家专注于人事劳务领域的咨询公司,在香港及华东、华南地区拥有30多年的实务经验,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从法律和人事管理的角度为您提供人力资源及劳动法相关咨询、量身打造绩效、薪酬等级制度搭建人才培养体系、协助处理解雇及裁员等专业咨询服务。


如您在人事劳务领域有任何问题欢迎垂询!


【联络方式】

E-Mail:infocn@anaxis.cn






安纳思咨询

长按二维码 关注我们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安纳思咨询
人事劳务咨询
内容 74
粉丝 0
安纳思咨询 人事劳务咨询
总阅读10
粉丝0
内容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