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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及第30条规定,员工因工作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该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那么,如果员工查出的是职业禁忌症,用人单位是否应按照等同于职业病的方式来处理呢?
本期
案例
员工因患职业禁忌症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伤害赔偿金 未获支持
案件结果
2019年5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驳回牛某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伤害赔偿金20万元的诉求。
案情回顾
2010年12月13日,牛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岗位。2016年6月20日,牛某查出职业禁忌症,不宜从事噪声作业。2017年2月6日,某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为由通知牛某终止劳动合同。2018年7月16日,牛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其在某公司工作期间患职业病,要求某公司支付伤害赔偿金20万元。因诉求未得到仲裁委的支持,牛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区、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牛某耳疾的发病原因很多,不能证明是工作原因所致,鉴定结果为无职业性噪声聋,并不构成职业病,其主张自己患有职业病缺乏事实依据。此外,牛某主张,其在某公司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作、某公司未提供合适的劳动保护致其遭受人身伤害,故要求某公司支付伤害赔偿金,但牛某未能对此提供证据证明。因牛某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法院不予支持,作出如上判决。
安纳思点评
关于员工患职业禁忌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职业禁忌症不等同于职业病: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等的病理状态。职业禁忌症的发病原因可能是很多因素导致的,并不一定因为工作原因。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视同工伤,享受工伤待遇。而职业禁忌症与职业病不同,因此,不能申报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
但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人会比一般人更易于罹患职业病,为保护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的身体健康,《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规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责令限期治理、罚款、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的风险。
因此,当劳动者查出患有职业禁忌症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其调离原岗位。如果没有其他合适的岗位,在实务处理中,用人单位则还可能会碰到以下两个问题:
1)能否与患职业禁忌症的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员工患有职业病,如果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伤残的,则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会受到一定限制。但如之前所述,职业禁忌症与职业病是不同的,因此,不受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限制。
但需提醒用人单位注意,员工患职业禁忌症进行治疗,如仍在法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则需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有关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
2)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伤害赔偿,是否会被支持?
由于职业禁忌症可能是自身的身体原因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并非一定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因此,除非员工能够证明自己患职业禁忌症是因为工作所致,否则,员工以此为由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的,通常不会得到支持。
最后,为避免因职业禁忌症和职业病而引发争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此外,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用人单位还应督促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按岗位规程开展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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