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用做公证的情况
其实,在很多情况下商标转让已经不需要再做公证了。比如:
(1)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企业可不做公证,直接递交申请。
(2)转让方是个人而受让方是企业也可以先不做公证。
2、必须做公证的情况
(1)受让方是个人的话是必须要做公证的。
(2)如果商标局对你提供的材料有所怀疑,你也得去做公证。
3、商标转让准备材料
(1)《转让申请声明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盖章或签字)。
(3)委托标视界的还需要提交转让和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4)申请移转的应当提交有关的证明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应当要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4、转让时要注意这些
(1)转让人应保证自己是商标的所有人,在签约前说明向哪些企业或个人发放过何种类型的商标使用许可,以及合同中对商标权所有人义务的规定。
(2)若《使用许可合同》规定商标权所有人不得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商标权所有人就不能签订转让合同。
(3)受让人不得泄露转让人为转让商标权而一同提供给受让人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4)若转让人要转让其在所有国家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全部商标,那转让合同必须注明已批准注册的国家名称,已受理注册申请的国家名称,以及注册商标和拟申请注册的商标中所包括的有关商品或服务类别和具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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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你转让的商标只是普通商标,而且受让人是企业,大可不必做公证。反之,为了避免日后的纠纷,建议大家还是做一个公证比较稳妥哦!
另悄悄告诉您,从商标转让的法律依据可看,商标公证不是强制的哟!
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标实施条例》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二十一条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的商标,受让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第二十三条 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或者《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或者《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核准转让注册或者续展注册的,移交商标局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