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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泽,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我是百度知道的,您呢?,从“米泽香”商标驳回,看驳回复审

米泽,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我是百度知道的,您呢?,从“米泽香”商标驳回,看驳回复审 绿智商标专利查询申请
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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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首先还原一下商标法条: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

首先还原一下商标法条: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案件分析


  类似案件中,在    金门风狮爷御守酒      商标一案中,法院在判决中首先指出申请商标还包含风狮爷御守酒文字,却并未仅停留于此,而是作了进一步论述,指出金门二字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含义,而不再具有地理名称的含义。笔者认为,这一部分的论述更为重要。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才使得这一判决更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立法精神。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通常被作为地理位置的名称加以识别,往往具有指示产地的作用而缺乏显著性。此外,由于其为公共资源,如由单一主体作为商标加以垄断,势必影响其他市场主体的正常使用。只有当商标中的地名脱离其地理名称的含义时,才能完全避免其在使用中产生问题。也正因如此,对于“具有其他含义”的认定,商标局、商评委以及法院一直较为严格。如印象丽江、达柏林北京奔驰等商标驳回案中,商标局、商评委、法院保持了一致的观点,均认为整体未形成“其他含义”,上述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一般而言,含地名的商标被认定为“具有其他含义”有两种情形:


  一是经过实际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相关公众已将其作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文字,其不再具有指示地理来源的作用。如银绵竹、宁夏红分别为白酒、果酒(含酒精)商品上的高知名度商标,金门风狮爷御守酒商标也属于此种情形。


  二是地名与其他文字组合后形成明显有别于地名的字面含义。如在苏黎世家商标驳回复审一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苏”“黎”为我国常见姓氏,“世家”亦为固有词语,可以理解为世代延续的人家,表达了一脉相承的含义,因此商标整体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当然,此种情形下“其他含义”的认定也并未形成完全一致的观点。如对上海故事、巴黎春天等商标,在实践中仍有不同的观点。


  从以上准予注册的商标案例也可以看出,含地名商标是否形成“其他含义”,应充分考虑地名与其他要素组合后是否脱离了地理名称的概念。这里要考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商标的市场使用、字面含义、地名本身的知名度、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等。因此,“其他含义”的取得,要么经过长期使用,要么经过文字设计与安排,而并非地名与其他要素的简单相加。


  至于哈尔滨归一啤酒商标一案,“哈尔滨”虽与其他显著部分组合,但哈尔滨作为全国知名的省会城市,其地名含义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即使附加其他构成要素,其整体仍易使消费者认为其指定商品来自哈尔滨。对于此类商标,在核准注册时,还是应持更为审慎的态度,全面考虑其在实际使用和管理中带来的问题,如商标转让至其他地域后,可能产生的产地误认;一概地允许此类商标注册,可能造成商标注册申请中地名的滥用现象等。


  有关建议


  地名可以注册为商标吗?《商标法》没有一概地禁止。什么样的地名商标可以获得注册?规则的抽象和商标的复杂多变,一直是困扰《商标法》适用的难题。法律的精神有待在千变万化的个案不断地加以阐释、明确,以求审理尺度、法律适用的统一。


  回到地名商标注册的问题,笔者认为,商标的功能是用于标示商品来源,而地名往往用于指示商品产地,故不宜也无必要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地名作为公共资源,从社会公共利益考虑,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宜主动避让。此外,由于审理部门对地名条款的认识和适用尚未完全达成共识,此类商标的注册往往一波三折。为减少获准注册的不确定性,建议慎重选择含地名的商标。



       然而,虽然商标局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标准,但每一个申请商标的注册审查都是通过各个审查员的独立工作来完成的,由于不同的审查员在专业范围、知识面及工作经验等方面存在着个体差异,审查工作必然会受到主观方面的因素影响。针对相同类型的个案,不同的审查员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判断结果。正由于这种因素的存在,就决定了商标局的审查员在实质审查工作不可能保证判断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说难免会出现工作上的瑕疵。特别是由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这种个案情况的特殊性,使申请人不可能在申请书中全面反映其申请的客观情况,只有在被驳回以后,才有机会向商标评审机关全面提供。

  对于企业来说,商标是企业生命,特别是经过长期使用使用并具备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一旦商标被驳回对企业将是致命的打击。考虑到驳回复审的不确定性,将给企业今后的发展带来潜在的风险。为了让企业更为放心的使用商标,我公司可以为企业提供驳回复审风险代理,依据我们的专业知识依据驳回理由对案件进行分析,一旦认定具有可行性,可以与企业签订风险代理协议,确保案件成功。

  驳回复审风险代理的商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经过我们法务老师分析具有可操作性的商标。

  (2) 一般复审商标在使用或者具有较高价值的商标,因为风险代理需要付出较高的人力成本,所以商标必须有复审的价值。

  (3) 企业愿意支付较高的复审费用,为了确保复审成功我们要付出很高的人力成本,所以要求企业必须愿意支付相对较高的复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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