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最近有消息称,国内多家建筑劳务公司和人力公司因虚开被查被罚款被移送司法机关,一时间很多建筑企业如临大敌。所以,小掘金再次提醒企业家们,千万不要冒险虚开发票了!建筑业涉及的流程复杂,在经营过程中常遇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申报以及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问题,今天由小掘金带你解读建筑施工企业涉税风险相关问题及相应管控措施。
一.增值税方面的风险
1、发生纳税义务未及时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及管控措施
按合同约定已到付款时间,但发包方尚未付款,这种情况下,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发生,应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增值税;
尚未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发包方未付款,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未发生,不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
应对措施:
2、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涉税风险及管控
主要涉税问题:
由于管理不当产生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经营风险,如果虚开金额比较大,企业面临罚款,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本来应从分包商A企业取得发票,但明知不符合要求,却从A企业的供货商B企业取得发票;本来应将发票开具给C,却将发票开具给了与C有业务联系的D,此两种情况均属虚开发票,应认真防范风险;
由于项目的成本构成,如材料、机械、劳务的金额与目标成本及市场信息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将导致税务机关依据成本的合理性,追查开票方进行确认,如果开票方处理不当,将面临着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
由于供应商的税务稽查导致公司被认定为虚开的风险。如为了倒卖发票而专门成立的供应商,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可能未传送发票信息进行报验或者后期进行作废处理都将导致被税务稽查,进而牵扯到取票方,同样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面临相应处罚;
业务真实但取得或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规定,造成涉税风险。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无论是开具发票还是在取得发票时,都应审核是否符合要求。
应对措施:
完善内部管控制度及项目考核制度,对于项目的取票情况及进项抵扣情况明确奖惩制度;
合理控制目标成本,预计工程的材料、机械、劳务的合理配比。建立配比模型,提前做好税务筹划;
针对材料、机械、劳务的供应商选择进行控制,选择长期合作及信誉良好的供应商,避免为取票而随意选择供应商,导致由于供应商的税务稽查而产生经营风险;
确保取得发票的真实性及“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一致,严格发票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发票不予接收并责令开票方重新开具;
针对项目承包人及所有管理层,要加强增值税原理及对企业的影响以及风险方面的增值税基础知识培训,建立财税风险管控意识。
3、应收账款挂账后发生折扣与折让未开具红字发票的风险及管控
应对措施:
已申报缴纳税款并开具发票但最终决算发生了工程折让的项目,针对清理情况与发包方进行沟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冲销收入及应收账款,避免企业损失;
后期新项目执行中,应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确增值税发票提供的时间,特别是后期工程开票金额,明确约定质保金在实际支付时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约定后期由于工程决算金额的减少导致多开出的发票,应开具红字发票,冲销多开金额,避免承担增值税税金及虚开的风险。
4、兼营行为未分别核算的风险及管控
应对措施:
应提前筹划,合理确定货物销售额及建筑劳务及其他项目的销售额,并在签订合同时应分别注明税率;
在会计处理上,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收入和建筑安装服务的销售额,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加强制度建设及业务指导,做到进项及时抵扣并且应抵尽抵,更好应对税收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5、水电费问题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按转售水电处理。由发包方向总包方提供工程所需水电,且合同约定由总包方付费的,发包方如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自行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也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分包方结算水电费的,由总包方向分包方开具水电销售增值税发票;
代收转付款项。作为代收转付款项,需由水、电销售单位直接向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否则按转售水电处理,由代收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施工企业。
6、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涉税风险及应对措施
应对措施:
对于有大额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购入的情况下,企业通常都有巨额的进项税额,这种情况下企业如果采取“简易计税”反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而采取一般计税方式,抵扣进项税额,对企业而言更有优势;
如果经测算,简易计税更节税,应筹划为甲供材的方式,因政策对甲供材的数量与金额并无限制,只需要有适当的供应,需要合同中或补充合同中有甲供材的条款,在合同中明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以管控结算时发包方要求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如果经测算,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做好销项发票开具与进项发票取得工作,应管控被强制适用简易计税情形的出现。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否则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风险及管控
1、计提未取得发票的成本所得税前不得扣除的风险及管控
应对措施:
对于已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暂估成本,应与税务机关沟通,将其作为跨期费用管理,在发生时先进行纳税调增,待取得发票时,在发票取得年度进行纳税调减(此为目前在实务中的通常做法);
对于年末仍挂账的暂估成本,应积极与供应商及时协商,在无法支付全额货款的情况下,可先支付其开票金额所承担的税金,于次年5月31日前开具发票,以确保此部分成本企业所得税前不被调整;
加强制度建设及管理,合理区分用于工程施工的材料、机械及劳务,准确预计完工百分比。如购进的材料,用于施工时才确认施工成本;对于机械及劳务成本,按照结算金额确认。
2、福利性设备、设施相关的折旧费用及其他福利费用未计入职工福利费的风险及管控
应对措施:
3、列支跨期费用的风险及管控
应对措施: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风险及管控
应对措施: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52号的规定,跨省异地施工单位应就其所支付的工程作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凡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并且在项目所在地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时扣除。因此,针对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并未参照相关税收规定执行应积极进行沟通协调;
应及时组织项目人员学习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并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不再按照核定金额缴纳。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个税后,可以凭项目所在地申报表在机构所在地申报个人所得税时抵扣;
对发放给个人的各项应税支出包括实物支出,均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性质的个人支出应及时取得发票在税前列支。
四.在施工所在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问题
相关规定如下:
增值税的规定 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项目所在地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项目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的不适用预缴异地预缴规定;
企业所得税规定 建筑企业均要求有很高的资质,子公司并不能当然拥有母公司的资质,成立子公司的方法一般不可行,成立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项目利润并不能都在当地缴纳,而是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应对措施:
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都会极大地增加企业的核算成本,企业应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解释清税收政策,消除疑虑,争取不在施工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而只设立施工项目部进行管理;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