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
一、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条中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
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
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中请注册的,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
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二、相关解释
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冒在同一种或者类
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
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
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
者颜色组合近似,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或整体音乐形象近似,使用在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
源产生混淆。
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
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
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
本相同的服务。
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认定,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
务国际分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参考。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
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
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
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
似,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种或者
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等因素。
三、商标相同的审查
)文字商标相同
文字商标相同,是指商标使用的语种相同,且文字构成、排列顺
序完全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
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排列方式有横排与竖排之分使两商标存在
细徽差别的,仍判定为相同商标



引证商标资料
查询时间:2018年10月09日 06时27分
初审期:申请中 变更期: |
商标国际分类: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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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号 |
29702232 |
商标中文 |
爱得宝 |
商标英文 |
商标拼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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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字头 |
商标数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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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2018年03月20日 |
初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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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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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人 |
陈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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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人地址 |
安徽省阜南县王化镇卢寨村小陈庄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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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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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商品 涂层(建筑材料) 1912 棚屋 1910 石棉水泥板 1905 建筑用塑料管 1909 防火水泥涂层 1907 制煤砖用粘合料 1913 建筑用毡 1908 砖 1906 水泥 1904 混凝土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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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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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爱得宝 商标 为例 :
可以通过各官方系统或其他收费系统查询可知,在先障碍商标是 爱得商标。
作为代理人 需要提醒申请人注册的风险,事实上这样的商标原则上都判为近似。
当然商标驳回了还是有其他的综合解决途径,及时和申请人沟通,明晰解决方案,提前做好预判工作,并说明时间和费用成本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