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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实缴再无缓冲?新《公司法》判例:实缴义务即时,不容拖延

公司实缴再无缓冲?新《公司法》判例:实缴义务即时,不容拖延 上海航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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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新《公司法》第54条“出资加速到期”规则

谈及新《公司法》,公众多聚焦于“5年实缴”。但作为企业主或股东,务必注意,一项修订较“5年实缴”影响更为深远。此修订取消了股东的出资缓冲期,要求即时实缴,无拖延余地。最新判例显示,新法实施后,股东出资责任即时生效,需迅速响应。

这条就是新《公司法》第54条“出资加速到期”规则: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简言之,此修订条文虽短,威力不容小觑。以往“加速到期”限于公司破产,新《公司法》后,两条件即触发:未完成实缴且债务逾期。此刻,章程缓冲失效,股东出资义务即刻加速,需立即实缴。法院已有判例,警醒众人:

2023年1月,李某因工资拖欠获劳动仲裁支持,获赔7万元。公司违约未付,李某申请北京西城法院强制执行,却查无公司可执行财产。按旧规或已止步,但新《公司法》下,故事未完。李某发现股东张某未实缴出资,遂请法院追加张某为执行人,负责清偿李某债务。张某持股60%,应出资180万,原定于2052年。据此,张某被追加,须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向李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裁定如下:

一、依新《公司法》司法解释,适用新法。

二、鉴于公司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判定股东张某提前出资,适用加速到期规则。

三、李某可依据债权人代位权,要求张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54条“出资加速到期”规则

若股东风险意识敏锐,上述每点皆令人深思:

一,即便欠薪时新《公司法》草案未生效,仍难逃新法追责,历史遗留问题或遭新法清算,旧日合规操作或成隐患,关联公司逃债等行为风险加剧。

二,公司负债未偿,未实缴股东需即刻补足,资本额庞大且时限紧迫,对股东现金流构成严峻挑战。

三,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须以个人财产在未实缴范围内偿债,责任重大。


新《公司法》强化债权保护,未实缴股东面临更多经营风险。董事会若未催缴股东出资,亦需担责。建议股东条件允许下,尽早实缴,如采用知识产权等多元方式,以规避法律风险,勿依赖已取消的“缓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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