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是中间人性质的运输者,是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也是货主的代表。货运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要考虑从下列因素进行认舱配载: 1.货物因素:要根据单证列明的货物情况进行订舱配载。集装箱的订舱配载有自己的特点,20英尺集装箱限重17.5吨,容积为25立方料,40英尺集装箱一般限重25吨,容积比理论数据小了许多,原因是货物的包装,规格及装箱质量都不可能占据箱内的全部空间;限重是因为港口设备,运输机力的局限,装卸港所在国家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所以在订舱配载时对这此要有所考虑。 2.港口因素:作为托运人或货运代理,对港口的了解无需像船舶经营者那么多,但也应有一定的了解。一些国家的港口对40英尺集装箱无装卸能力,还有港口路面的限重,港口当局的各种特殊规定。如Beirut,货物到后,卸船条件为Free Out ,即不管卸箱----“卸箱付费”;美国港口要交纳D.D.C,即地面交货费,而且,美东与美西的D.D.C价格也不一样。还应注意的是,哪些港口是转船港,在这个中转港,又有哪些船公司的船在这个港口做中转;哪些港口是基本港或是非基本港,不同的船公司对基本港和非基本港的确定也有所不同等问题。 3.承运人的选择:货运代理要为货主选择最佳的承运人运输货物,因此货运代理要了解多家承运人的价格,船期,服务等情况,为委托人推荐最优的承运人。 4.特殊要求:特别是信用证结汇的货物,对于信用证的一些特殊条款,要在订舱关提前与船公司确认。比如,要出具特定的船龄证,船籍证,显示运用,显示FOB值等。又如某外贸公司出口1*20英尺箱的轴承到印度的新德里,但是收、发货人约定,发货人只负责新港到孟买的运费,孟买到新德里的运费由收货人支付,收货人在开具信用证的时候,要求提单显示“新港---新德里”,但是发货人认为双方已约定好,没有问题,在订舱时没有同代理说明,只在出具提单时才提出要求,结果船公司为不损害自身的利益,不同意显示新德里。最后,经过多次协商,出具了收、发贷人的保函才得以解决。另外,在订舱配载前,货运代理要与发货人落实货物的情况,在未得到货物准确的备妥信息前,可不必急于订舱,以免因货未备妥而造成船舶空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