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逐条解读:立法背景与核心条款解析
立足实务视角,系统阐释出口管制法律框架及实践要点
对于进出口从业者、科研人员及相关法律工作者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是一部关乎国家安全与国际合规的重要法律。自2020年10月17日通过并实施以来,该法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持续引发关注。然而,目前尚无官方发布的权威释义文本,实务中亟需贴近操作层面的系统解读。
本文作者结合一线法律实践经验,围绕《出口管制法》条文,综合立法草案、审议意见及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政策文件,逐条进行专业解析,旨在为行业提供可参考的实务指引。需强调的是,本文仅为学术交流之用,不代表任何机构立场,亦不构成法律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加强和规范出口管制,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明确了立法目的。相较于2019年草案一次审议稿中“履行国际义务”置于“国家安全”之前,最终通过版本调整顺序,凸显国家安全优先的立法取向。这一变化体现我国在承担国际责任的同时,更加注重自身安全利益的战略考量。
第二条 国家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下统称管制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法。前款所称管制物项,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本法所称出口管制,是指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
本法所称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
本法所称军品,是指用于军事目的的装备、专用生产设备以及其他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
本法所称核,是指核材料、核设备、反应堆用非核材料以及相关技术和服务。
【解读】本条界定了出口管制的范围与对象。管制物项涵盖两用物项、军品、核及其他相关物项,并明确将“技术资料等数据”纳入管理范畴,体现对无形技术转移的重视。
“出口”不仅指传统意义上的跨境货物流动,还包括中国公民或组织向境外主体提供管制物项的行为,即“境内交付”也受规制。此外,过境、转运、通运及再出口等情形亦属监管范围,体现出口管制的广域性和穿透性。
第三条 出口管制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安全和发展,完善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 【解读】本条确立了出口管制的基本原则。近年来,我国在乌克兰危机、巴以冲突等问题上多次重申不向冲突方提供武器、严格管控两用物项出口,反映出出口管制已成为外交政策与国家安全联动的重要工具。强化执法既是回应外部关切,也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具体体现。
第四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出口管制制度,通过制定管制清单、名录或者目录(以下统称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等方式进行管理。 【解读】我国已建立三类主要管制清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军品出口管理清单》《核出口管制清单》。其中,后两者在《出口管制法》出台前已存在。
值得注意的是,未列入清单的物项仍可能受到管制。例如,2024年商务部等三部门联合公告,将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制成的防弹装备纳入军品出口管理;中重稀土等战略资源亦被新增为管制物项,显示“清单外临时管制”机制的实际运用。
第五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承担出口管制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工作。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出口管制有关工作。国家建立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出口管制工作重大事项。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共享。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出口管制专家咨询机制,为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适时发布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规范经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出口管制有关工作。
【解读】现行出口管制管理体系分工明确:商务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等部门负责两用物项;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与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主管军品;核材料由国家原子能机构与商务部共同管理。涉及敏感物项时,外交部亦参与审查。
“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已于2025年5月公开亮相,由商务部牵头多部门联合行动,强化跨部门协同执法能力。
针对企业合规需求,商务部已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及配套指南,推动企业构建合规体系。地方主管部门虽有职责,但审批权仍集中于中央层级。
第六条 国家加强出口管制国际合作,参与出口管制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 【解读】我国积极参与全球防扩散治理,已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武器贸易条约》等多项国际条约。出口管制既是履行国际义务的手段,也是参与国际规则塑造的重要途径。
第七条 出口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有关的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有关商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章程对其成员提供与出口管制有关的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
【解读】行业协会在合规宣传、培训指导方面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25年以来,报关、有色金属、机电等行业组织陆续开展出口管制普法活动,助力企业提升风险识别与合规管理能力。
第二章 管制政策、管制清单和管制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八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口管制政策,其中重大政策应当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管制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解读】出口管制政策具有高度灵活性,既包含公开调整的清单内容,也可能以非公开形式实施,如特定物项对某国申请不予许可。2024年12月以来,商务部连续发布五项公告,加强对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并将部分美国实体列入管控名单,反映地缘政治因素对政策走向的影响。
第九条 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临时管制实施期限届满前应当及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取消临时管制、延长临时管制或者将临时管制物项列入出口管制清单。
【解读】临时管制是应对突发安全风险的重要手段。历史上曾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管制,但截至目前,我国无现行有效的临时管制措施。随着国际形势变化,未来不排除重启该机制的可能性。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于2024年11月正式发布,标志着两用物项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预计该清单将动态更新,适应技术发展与安全需求。
第十条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禁止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或者禁止相关管制物项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出口。 【解读】本条是对《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的细化,赋予主管部门在紧急情况下实施全面或定向出口禁令的权力。此类措施通常基于国家安全或外交政策需要,具有较强的政策导向性,实践中易引发合规争议,需企业高度关注官方公告与执法动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