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然了,有这种的行为结果的出现,无论对卖方或是船公司都是严重的。所以,我个人认为,承运人在遇到托运人要求倒签提单的情况下,要格外小心谨慎,因为交货人(托运人)要求倒签提单最大可能是利用此来欺瞒收货方,因为如果收货人同意发货延期付运。那么发货人可以利用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的方式,而不必要倒签提单的。
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发货人要求倒签提单多是因为收货人不同意延期装运,才会了此下策,于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承运若签发倒签提单的话,会造成何种的后果呢?提单所注明的日期能否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结汇的条件之一,如果日期已过,就算是一天的时间,银行也会以此为理由拒绝接受,而提单日期的真实性只能由承运人一方才能保证。但如果承运人没能在提单上如实注明,装船日期,那么以后,承运人要为因此而造成损失负责。在某一些地区,如美国,欧洲,甚至会将倒签提单案例入刑事诈骗案处理的。
倒签提单属于卖方与承运人(船方)合谋欲骗买方的欺诈行为,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这种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无论对卖方还是对船方都是十分严重的。买方一旦有证据证明提单的装船日期是伪造的,就有权拒绝接受单据和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即使货款已支付,买方亦有权要求卖方退还,买方也有权要求赔偿因倒签提单而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中国B公司既是托运人,也是卖方;韩国A公司既是收货人,又是买方,韩国A公司与承运人V轮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比较清楚了,它当然有权向V轮行使起诉权。
其次,倒签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串通而损害收货人利益的欺诈行为,在民法理论上属侵权行为,而侵权之诉的成立无需依附于合同。收货人如果提起侵权之诉,则承运人V轮和托运人中国B公司都属侵权行为人,收货人当然对共同或其中之一享有起诉权。本案中,V轮接受中国B公司的保函,倒签提单,其法律后果是帮助B公司掩盖了逾期装船的事实,使其在违约的情况下获取了本不应获取的原告所付的全部货款。因此,V轮的行为直接侵害了韩国A公司的合法权益,韩国A公司的起诉权不容置疑。
但在本案中,中国B公司与船公司的合伙欺诈行为,虽不是严重欺诈,但给国外公司也造成了不小的损失,使得国外合作方对中国公司的看法有所改变。这种建立在非诚信互利基础上的贸易,是不可取的,它不仅影响了中国公司的未来贸易发展,也会间接地影响中国公司在国际中的名誉。
1、货物跌价。在订立合同时销路较好的货物,在货物运抵后却价格下跌,买方无利可图时,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急于想甩掉包袱,此时,若出现倒签提单情况,买方正好有可剩之机,一旦证实提单倒签,买方就会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收回货款,那么赔偿的责任当然完全落在承运人身上了。
2、应节货物。对于应节货物而言,如果不能在买方预计供货的节前运抵的话,买方的损失会很大,因此买方会千方百计转嫁这个损失,因此承运人为避免进入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尽量不要倒签提单。
由此可知,倒签提单风险不少的,当客人提出这种要求的时候要慎重考虑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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