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名义》抄袭《生死捍卫》?
2019年6月13日,上诉人李霞与被上诉人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京出版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在京审理。
李霞一审起诉称,其根据自身长期的检察工作经历于2008年6月开始创作小说《生死捍卫》,于2010年9-11月在《检察日报》连载刊登,并于2010年11月由海南出版社出版。2017年1月,周梅森撰写的小说《人民的名义》由北京出版集团出版发行。李霞经对比分析发现,小说《人民的名义》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关键情节、一般情节、场景描写、语句表达等方面大量抄袭、剽窃其《生死捍卫》一书且未给其署名,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北京出版集团立即停止对涉案侵权作品的出版发行;2、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在《检察日报》、新浪网首页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周梅森赔偿其经济损失80万元,北京出版集团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二者共同承担其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4、周梅森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过具体比对可知,涉案两部小说在李霞主张的破案线索的推进及逻辑编排、角色设置、人物关系、情节、具体描写五个方面的表达上不构成实质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义》不构成对《生死捍卫》的抄袭,李霞关于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故判决驳回李霞的全部诉讼请求。李霞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由于涉案两部小说篇幅厂、容量大、情节复杂,侵权比对难度较大。庭审中,合议庭及时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就《人民的名义》是否、如何对《生死捍卫》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了抄袭作出陈述和答辩,保证庭审聚焦争议焦点问题展开。双方当事人针对涉案两部小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这一核心问题进行了激烈辩论,并就文学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关系这一法律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不按着作权法规 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着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着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着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 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着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着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着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着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2、行为具有违法性。着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着作权作品 时必须遵守着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至于不受我国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未能取得着作权的作品,或者 是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时不存在侵权问题。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侵犯着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还在纠结找不到靠谱机构?
还在纠结通过率?
标视界LOGO商标注册/查询
让您的商标注册一步到位

马上扫码咨询
(优惠多多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