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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中的若干问题

商标转让中的若干问题 绿智商标专利查询申请
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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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普通财产转让一般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商标转让则不同。商标没有实体,其转让是否成功不取决于买卖双


    普通财产转让一般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商标转让则不同。商标没有实体,其转让是否成功不取决于买卖双方的合意,而是取决于商标注册簿能否改变。这就使得相比一般的有形财产转让,商标转让存在一些特殊的有意思的细节。


  一、商标转让一般规则必知必懂


  依照现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商标网上公布的商标申请指南,当前商标转让存在如下一般规则:


  一是共同申请。即商标转让需要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所谓共同,是指在办理转让申请时,申请书首页应由转受让双方签字盖章(网上申请无此流程);转让申请材料应包含双方的证照;如果委托了商标代理机构,则还需提交双方的代理委托书。



  二是一并转让。一并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办理转让手续。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的判断依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进行。商标未一并转让的,商标局会给予申请人限期改正的机会,方式为向申请人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同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转让,通知书会列明近似商标的商标号和名称。未按要求办理一并转让的,其商标转让申请将不予核准。


  三是禁止混淆。对于禁止混淆,《商标法》是这样描述的,“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不予核准。


  二、特殊的商标转让——商标移转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转让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就是商标移转。商标移转制度补充规定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继承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商标移转不需要共同申请,但是同样需要满足“一并转让”和“禁止混淆”的要求。



  三、商标转让中的“奇葩”问题


  商标转让中的一些问题十分“奇葩”,99%的商标注册人并不会遇到,但是这些问题怎么处理,了解一下也是很有意思的事情,万一用到了呢?


  问题一:一个商标同时有两个转让申请会怎样?

  一般来说,“一标两转”的情况,无法确认转让是否系转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商标转让审查机关会向转让各方发送补正通知书,要求各方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作出解释,如果解释无法排除怀疑或者超期未做解释的,商标转让不予核准。


  问题二:公司注销了,其名下商标还能转让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司注销后若要转让其名下商标的,可以持前述程序中相关材料,如清算组报告,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办理商标专用权的移转手续。



  问题三:法院判决并未要求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一并转让怎么办?

  商标纠纷实践中,出现过虽然法院判决了商标权人应当将争议商标转让给对方,但商标权人又私下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了近似商标,以妨碍商标转让正常进行的情况。


  问题四: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转让吗?

  可以,程序与已注册商标的转让程序相同。


  问题五:办理转让过程中,商标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会怎样?

  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商标的文书中通常要求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禁止商标转让,此期间的商标转让申请会被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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