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伴随5G技术商用的稳步推进,各行各业都在探索如何借助5G技术进行业务升级,图书出版行业同样如此。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今年的图博会上,众多出版社对外展示了其依托5G技术进行出版融合的最新成果,相继发布了各自针对5G技术研发的纸质图书、电子书、有声读物、相关硬件等产品。在业内人士看来,近年来,出版行业加大了媒体融合的力度,在即将来临的5G时代,5G技术与物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紧密结合,让传统出版转型有了更多可能,而这既是出版业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其拓展图书版权变现途径、提高优质内容版权多元运营的重要时机。
首次亮相的“中图·联通5G新阅读”展区,由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下称中图公司)联手中国联通和中国传媒大学新媒体学院、国家大剧院等共同打造,重点展示了5G时代“万书互联、人书互动、纸电融合、人人阅读”的新阅读应用场景。读者在现场感受到了“5G+全息交互分享”“5G+AR增强现实阅读”“5G+MR混合现实阅读”“5G+VR虚拟沉浸式阅读”“5G网络高速下载和内容传输”等全新体验。此外,无人值守智能书店、社区智慧书房等新型场景式体验产品和服务也让观众耳目一新。

除此之外,北京出版集团、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等出版企业也带来了针对5G研发的全新产品。以北京出版集团带来的《少年科学画报》《十月少年文学》等电子书刊、《漫虫记》《阿毛故事》等动画片、运用AR技术将书法字帖与书法教学视频与音频等教学传播手段相结合的《学国学练书法“翰墨书香”智能字帖》,以及基于AI人工智能和AR技术的教学平台推出的《智享主题游戏》丛书等融媒体出版物,吸引了众多观众驻足,不少读者体验了一把新技术下的全新阅读。在图博会的安徽展厅,数十名儿童与家长排队体验由黄山书社出版的《AR西游记》。该书利用AR技术将《西游记》中的人物、场景、道具等多媒体化,立体地呈现给读者,让“西游世界”跃然纸上。体验过该书的儿童纷纷表示惊叹,现场询问工作人员该技术是如何实现的。
此外,掌阅科技、中国移动咪咕阅读、腾讯儿童等数字出版企业,亦通过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等形式向外界展示了各自在5G时代的内容出版和版权运营新探索,涵盖了人工智能、内容付费、有声读物、IP授权和儿童互联网教育等多个领域,成为图博会的一个亮点。
5G技术会使更多的富媒体内容成为主流,从而大大降低内容生产的门槛,但海量的内容井喷的当下,依然是“内容为王”。要应对5G技术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作为以内容生产为主业的出版业,需将优质的内容与先进的技术有机融合,研发、加工并精准投送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的优质内容。

在内容建设方面,首先要以专业化、品牌化为努力方向,向专业细分领域垂直拓展,做精产品、做深产品线。其次要聚合优质生产资源,加强与高端作者的联系与合作,提高原创能力、学术水准和产品品质。同时,要研判市场、贴近消费者需求,努力生产更多适销对路的内容产品。比如,在数字资源的开发过程中,要更加重视知识服务、有声书、网络课程等新型融合出版产品的开发。在用户建设方面,要继续用好微博、微信、二维码等新媒体手段,加强与读者的沟通与联系,同时要运用整体思维,借助5G时代的技术手段,将图书、期刊、报纸、书店、新媒体的用户资源充分整合,建立起统一的用户服务平台,并不断优化读者体验,通过大数据分析,逐步做到按需提供服务、精准推送产品,进而增强用户的参与度、关注度和满意度。
版权也叫著作权。在中国,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也就是说,如果要断买一本书籍的版权,实际上就是获得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可以部分转让的,所以在签署著作权转让协议的时候要注意明确所有的权利,同时也要尊重作者的人身权。
版权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一致,没有统一的规定。
著作权人身权是归属于原创者或者公司本身,著作财产权是转让给谁,谁才有。

一、办理方式:
1、CPCC版权登记大厅办理;
2、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
3、找依法成立的的代理机构。
二、材料要求:
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虽然法律规定出版社加印图书只需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但在本案中,作者与出版社之前有合同约定出版社须征得我叔叔同意才能加印。我国法律并未要求重印、再版图书时应该与著作权人“另行协商”、征得其同意,而只要“通知著作权人”即可。但是,作者在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时,双方约定该书若需重印、再版,双方另行协商。所以,出版社如要加印图书,应当征得作者的同意,在未征得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出版社即加印了该图书,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国家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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