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认为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吾皇”、“巴扎黑”未经允许被他人擅自使用在商品上用于宣传、销售,一间宇宙(北京)文化有限公司以著作权侵权纠纷为由将商品生产商广州市小林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麦曦皮具有限公司,销售商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燕莎金源店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一间宇宙公司诉称,2013年案外人梁先生创作完成了“吾皇”漫画形象,并于2015年5月由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吾皇”作品漫画绘著《就喜欢你看不惯我又干不掉我的样子》,后梁先生将该作品以及漫画以“吾皇万睡”名称进行登记。一间宇宙(北京)文化有限公司是梁先生投资设立的公司并由此获得著作权授权,授权形式为“独占许可”。“吾皇万睡”系列漫画推出后受到广大读者的喜欢和追捧,具有较高知名度,“吾皇”形象已与各大品牌进行授权合作,形成了自己成熟的授权模式。

经一间宇宙公司调查发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金源时代购物中心金源新燕莎MALL的名为“MCA VCCI”的店铺销售印有“吾皇”漫画形象的皮具,同时发现该店铺内陈设多款印有“吾皇”头像的产品,包括台灯、皮夹、双肩背包。
原告一间宇宙公司认为,广州市小林皮具有限公司、广州市麦曦皮具有限公司及销售商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燕莎金源店的上述行为已经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已给其造成经济损失。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几种情况,如下: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但不是所有的作品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为了进一步明确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现从反方向列举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各类。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不仅有形式要件,而且要求内容也要合法,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党的政策和决议等。如恶毒攻击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作品、企图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文字作品等,就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有悖社会公德和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律都不保护黄色的、内容淫秽的作品。同样,许多国家对故意欺骗公众的作品以及蔑视宗教信仰的作品也不给予著作权法上的法律保护。
3、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
保护期届满后,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其著作财产权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人都可以不经作者同意、不支付任何报酬加以利用,但不能损害作品作者的人身权。人身权是永远受到保护的。

4、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这类作品包括三种:
(1)国家的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官方正式译文。这类作品需要广泛的使用和传播,如果给予著作权保护,反而影响了它的使用和传播。
(2)时事新闻。这里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类作品是逻辑运算的结果,不具有独创性,故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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