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大的耳朵,圆圆的脑袋,12根头发……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制作的《大耳朵图图》系列动画片中的卡通人物形象给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自2015年起,“大耳朵图图”品牌运营方上海上影大耳朵图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大耳朵图图公司)与福建欧美龙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欧美龙公司),围绕一件与“大耳朵图图”卡通人物形象同样具有“大耳朵、圆脑袋、头顶12根头发”等特征的第6704538号图形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产生了纠纷。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欧美龙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损害了速某某对美术作品“系列动画片《大耳朵图图》人物造型设计”(下称涉案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得以维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速某某系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大耳朵图图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被许可人属于涉案作品的利害关系人,而诉争商标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涉案作品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公开发表并广为传播,欧美龙公司具有接触涉案作品的可能,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速某某对涉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据此,法院判决驳回欧美龙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在先权利’对象往往包含权利人的信誉和影响力,如果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了他人的在先权利,商标法赋予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救济渠道,但利害关系人必须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上海百一慧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奎宁表示,该案判决适用商标法中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符合立法精神,可有效规制商标申请人不当利用他人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主体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规避他人的在先权利;权利人也要提前做好著作权等在先权利的登记备案,及时整理、归纳相关著作权授权文件等,从而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