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让口罩成为了“抢手货”,市场上曾一度出现供应短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限量供应的情况;与此同时,一些不良商家却动起了“歪脑筋”,把全民战“疫”视为商机,开始售卖“三无”口罩、假冒注册商标口罩、假冒“械字号”口罩等。
疫情期间,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快速响应,纷纷加大执法力度,办理了一系列违法销售口罩的案件。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上,某些案件可能面临同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商标法等多部法律规范且属于同一个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职权的法律规范竞合现象。下文中,笔者将对如何选择适用法律解决此类法律规范竞合现象,谈一点粗浅的意见。
违法行为的性质分析


第二,售卖假冒注册商标口罩的违法问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口罩即销售的口罩外包装标注商标,但是经商标权利人鉴定,涉案产品商标为未经授权使用的情形,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应按照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的取舍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