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就人民文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人文社)诉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人教社)出版发行的《镜花缘》(下称被诉侵权图书)一书侵犯其专有出版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人教社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赔偿人文社经济损失300万元。
《镜花缘》引纠纷
古典长篇章回体小说《镜花缘》由清代李汝珍所著,全书共一百回,内容涉及神话、游历、论学谈艺等主题。该古籍初刻本为清嘉庆二十二年江宁桃红镇坊刻本,又有嘉庆二十三年苏州“原刊本”(北京大学图书馆藏)等诸多版本,无标点、分段及注释,清末民初后亦有不同的校注本出版发行。






此外,人文社版《镜花缘》出版发行早于被诉侵权图书。被诉侵权图书的标点及分段与人文社版《镜花缘》的标点及分段相同,两书对注释内容选择整体相同且注释部分高度雷同,故可认定被诉侵权图书抄袭了人文社版《镜花缘》的实质性部分,属于侵权图书。人教社作为专业出版机构,可通过正常途径获知人文社已在国内市场上在先出版发行了权利图书,且人教社亦认可其出版的被诉侵权图书参考来源于权利图书,但其仍然出版发行了被诉侵权图书,故其对被诉侵权图书的出版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侵犯了人文社对张友鹤点校版《镜花缘》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当为此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综合考虑人文社版《镜花缘》全部标点、分段及整体注释被抄袭,数量较大,人教社出版发行被诉侵权图书印数、定价及合理利润率等因素,法院判决人教社停止出版发行被诉侵权图书,并赔偿人文社经济损失3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