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造性是一项发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最为重要的实质性条件之一。《专利审查指南》规定通常采用“三步法”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在实践中,审查员采用“三步法”判断发明的创造性时,通常将重点放在第三个步骤,即技术启示的判断上,而往往忽视第一个步骤中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特别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某些现有技术根本无法作为发明的改进起点,应该避免选取这些现有技术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阐述应当如何把握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选取。
创造性判断在专利授权和确权审查中占据重要地位,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不仅是专利审查的重点,也是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法院以及社会公众关心和关注的问题。创造性审查就是要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我国创造性判断所采用的“三步法”审查方式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为基础,因此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对于创造性的判断具有重要的意义。



欧洲采用“问题-解决法”评判创造性时,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选取通常可以考虑两方面的因素。首先,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朝着本发明方向进行改进的可能性;更关键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存在对现有技术朝着本发明方向进行改进的动机。通常现有技术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或相似是确定某一现有技术是否适合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重要考虑因素,若该现有技术根本不涉及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为解决不同的技术问题两者采用了不同、甚至相悖的技术构思,即使现有技术存在朝着该发明方向进行改进的可能性,那么也不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该现有技术朝着该发明方向进行改进的动机,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不会关注这样的现有技术,更不会考虑将其作为改进起点以获得该发明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执行二维码动作指令的方法,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移动终端如何快速便捷的执行动作指令,为了解决该问题,在二维码中存储有直接调用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的动作指令,移动终端只需要扫描一次二维码就可调用其中动作指令对应的API以执行动作指令从而实现移动终端的相应功能。此外,在对比文件1中明确记载:该方法通过只扫描一次二维码,可调用其中动作指令对应的API以执行动作指令,实现移动终端的相应功能,而不需要与后台服务器进行交互认证,只在移动终端单侧实现执行动作指令,也不需要下载安装相应的程序才能实现,从而减少用户操作时间,减少用户使用移动终端功能的成本。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除了包括通过扫码执行动作指令外,还包括与本申请不相对应的“非对应的内容”,即与不需要与后台服务器交互的有关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