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0
0

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的电子证据认定

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的电子证据认定 绿智商标专利查询申请
2020-09-25
2
导读:评析“装饰柜”等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电子技术的发展衍生出电子证据,鉴于其有别于传统证据的特殊性,20

  

评析“装饰柜”等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电子技术的发展衍生出电子证据,鉴于其有别于传统证据的特殊性,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数据(即电子证据)归为独立证据形式。电子证据自诞生起即伴随着较大争议。早期,基于电子证据表现出的证据来源不易查实,证据内容可予修改,且修改痕迹难于发现等特点,裁判者在电子证据的认定中往往持否定态度。随着对电子信息特性的深入了解和实务经验的累积,越来越多的裁判者不再简单否定电子证据,而是基于其具体形式和举证情形,综合认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尽管如此,涉及电子证据的认定仍较为复杂,往往是案件审理的难点问题。


几大难点



 


  电子证据的审理难点之一是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的把握。实践中,由于对于电子证据的证明标准有高度盖然性和优势证据规则(即盖然性占有或盖然性权衡)两类理解,导致不同裁判者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存在较大分歧。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了证据证明标准中本证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其需要使法官的内心确信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才能被视为完成证明责任。同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亦明确了反证的证明标准,尽管其相对于本证的证明程度的要求低,但也需使本证的对待证事实的证明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无效案件中,请求人对其无效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而承担的举证责任,应当适用高度盖然性而非优势证据规则的证明标准,若其提交的电子证据对所要证明的事实未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则举证责任不宜轻易转移,而应由请求人承担不利后果。相应地,当请求人的电子证据能够令裁判者确信达到高度盖然性的程度,则专利权人需提供反证,其反证至少应令请求人对待证事实的证明陷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否则,对专利权人的理由不予支持。这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往的审查实践中的主流观点一致。






几点借鉴



 


  本案的审理经验具有以下3点借鉴意义。


  第一,经由微信公众平台正式发布的信息,则其真实性和公开性通常可予确认,其发布时间可以作为所示内容的公开时间。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绿智商标专利查询申请
携手绿智,共筑今朝 无套路,只为您的品牌服务;不跑路,只为您的技术服务;没退路,只为您的创意服务;绿智,知识产权价值创造者;绿智,知产专业服务提供者;绿智,知产强国理念追随者
内容 1647
粉丝 0
绿智商标专利查询申请 携手绿智,共筑今朝 无套路,只为您的品牌服务;不跑路,只为您的技术服务;没退路,只为您的创意服务;绿智,知识产权价值创造者;绿智,知产专业服务提供者;绿智,知产强国理念追随者
总阅读210
粉丝0
内容1.6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