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高院)审结了达利园食品河北有限公司(下称达利园河北公司)与福建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福建达利公司)商标权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定达利园河北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福建达利公司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达利园河北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福建达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万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将他人商标使用在公司字号的行为时有发生,该案再次给“搭便车”“傍名牌”的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应当通过诚实诚信来提供商品和服务,靠自身投入树立起自己的品牌。
福建达利公司成立于1992年,经营范围包括饼干、糕点、饮料、罐头、饮料类保健食品开发、生产、销售等。该公司于2008年申请注册第4573654号“达利园”商标,被核定使用在包括啤酒、果汁、水、豆类饮料等商品;于2012年申请注册了第10029750号“达利园”商标,被核定使用在包括植物饮料、果汁饮料、花生牛奶等商品。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企业名称或企业字号是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提供者身份,商标是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两者作为商业标识,均能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达利园河北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考虑三个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