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婷美保健科技股份公司(下称婷美保健公司)诉婷美佳人(厦门)服饰有限公司(下称婷美佳人公司)、李某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的商标侵权纠纷案,维持一审判决,即婷美佳人公司立即停止实施侵犯婷美保健公司“婷美”系列商标专用权的涉案侵权行为,赔偿婷美保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33万元。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是典型的超范围、不规范使用已注册商标侵权案例,该案判决对于企业如何规范使用已注册商标,避免因不当使用注册商标侵权他人商标专用权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婷美”商标引纠纷
据了解,婷美保健公司成立于1999年,经营范围是生产服装、保健内衣等。公司拥有第1471011号、第1936988号、第3027731号、第5651423号“婷美”系列商标(下统称涉案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10类束腹紧身胸衣、第25类内衣等商品上。



李某辩称,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即使构成侵权,婷美保健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李某与婷美佳人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
京东公司辩称,京东公司作为平台服务商,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不构成对涉案商标侵权行为的帮助侵权。
两审认定侵权


该案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系婷美佳人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李某与婷美佳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婷美保健主张李某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依据。京东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并非被诉商品的销售方,京东公司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判令婷美佳人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婷美保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3万元。婷美保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规范使用商标
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中,婷美佳人公司使用的涉案标识与其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并不一致,且婷美佳人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适用范围并不包括内衣、文胸。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志帅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该案判决也为相关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应正确规范使用注册商标,避免侵权风险。
那么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如何进行知识产权布局,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并避免侵犯他人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