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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使用“AWS”标志,亚马逊通公司等一审被判赔偿7672万余元!

因使用“AWS”标志,亚马逊通公司等一审被判赔偿7672万余元! 绿智商标专利查询申请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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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0年12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份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作出的(2018)京

  2020年12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一份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作出的(2018)京民初127号《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据了解,因侵害商标权纠纷,北京炎黄盈动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炎黄盈动公司)将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环新网公司)、亚马逊通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亚马逊通公司)诉至北京高院。在法定期限内,光环新网公司、亚马逊通公司均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北京高院作出(2018)京民初127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光环新网公司、亚马逊通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两被告不服该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光环新网公司、亚马逊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年8月22日,北京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纠纷缘起


  公开资料显示,炎黄盈动公司是一家BPM(Business Process Management,业务流程管理)基础软件公司。光环新网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数据中心及云计算服务提供商。亚马逊通公司的主营范围为开发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技术等,该公司大股东为亚马逊科技资源有限公司。(2018)京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自2016年8月起,光环新网公司与亚马逊通公司开始合作开展相关服务并在该服务上长期、大量地使用包含“AWS”的商业标志。

  炎黄盈动公司向北京高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光环新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其开办的www.sinnet.com.cn网站使用“AWS”“AWS及图”标志;停止使用“AWS”“AWS及图”标志作为搜索引擎关键词;停止在其开办的amazonaws.cn网站使用“AWS”“AWS及图”标志;停止在其商业经营行为中使用“AWS”“AWS及图”标志或与之近似的标志;判令亚马逊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在其运营的“AWS云计算”微信公众号“awschina”中使用“AWS”“AWS及图”标志或与之近似的标志进行与云计算服务相关的经营或宣传;停止将“AWS云计算”作为微信公众号名称;停止在其任何商业经营行为中使用“AWS”“AWS及图”标志或与之近似的标志;判令光环新网公司和亚马逊通公司共同赔偿炎黄盈动公司经济损失3亿元;判令光环新网公司和亚马逊通公司共同赔偿炎黄盈动公司维权合理支出26万元;判令光环新网公司和亚马逊通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图1



图2


 


图3


  法庭激辩




  第二,“AMAZON”等商标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相关公众可以根据“AMAZON”商标识别出相关服务来源于亚马逊公司。“AWS”是AmazonWebServices的首字母缩写,“AWS”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应由亚马逊公司享有,相关公众在云计算服务上看到“AWS”相关标志,会关联到亚马逊公司而非其他主体,亚马逊公司在云计算服务中使用“AWS”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三,亚马逊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及技术峰会中将“AWS”等与其他要素相结合后作为整体使用(简称“AWS标志”)。亚马逊通公司使用的AWS标志与炎黄盈动公司注册的“AWS”商标均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不会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厘清焦点



  综上,北京高院认为,光环新网公司及亚马逊通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炎黄盈动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针对争议焦点二,北京高院认为,本案中,光环新网公司与亚马逊通公司于2016年8月签订《运营协议》,约定AWS(中国)北京区域的云服务将由光环新网公司运营和提供,亚马逊公司将继续向光环新网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专业指导;光环新网公司按照约定向亚马逊公司付费,作为亚马逊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支持以及授权的对价。因此,基于光环新网公司及亚马逊通公司在被诉侵权行为中的分工合作且共享侵权利润的事实,可以认定被控侵权行为系由光环新网公司和亚马逊通公司共同实施的,光环新网公司与亚马逊通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光环新网公司和亚马逊通公司的相关涉案行为侵害了炎黄盈动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光环新网公司及亚马逊通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在与炎黄盈动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包含“AWS”的标志及与其近似的标志。


  此外,北京高院指出,由于光环新网公司及亚马逊通公司的被控侵权行为不仅具有造成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而且在现实的商业活动中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因此,光环新网公司及亚马逊通公司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炎黄盈动公司请求判令光环新网公司及亚马逊通公司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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