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平台在发布广告时,如果不严格审核,让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广告内容蒙混过关,则有可能构成帮助侵权。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平台广告的商标侵权案件。与以往商标侵权案件不同的是,这次起诉的对象是发布侵权广告的平台,而不是常见的侵权产品的生产商或销售商。
因认为搜狐网发布的广告信息涉嫌侵犯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内蒙古鄂尔多斯服装有限公司(下称鄂尔多斯服装公司)将搜狐网的运营者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搜狐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搜狐公司作为涉案广告的发布者,未尽到对涉案广告的审查义务,依法应承担帮助侵权的法律责任,判决搜狐公司赔偿鄂尔多斯服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余元,维持了一审判决。


审核不力需担责
庭审中,双方围绕搜狐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搜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严格保护成常态
该案中,搜狐公司并未直接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但两审法院认为搜狐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其主要理由是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