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来,家庭KTV日渐兴起,人们在家就能“嗨歌”放松身心。与此同时,版权问题也随之而来。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安徽一二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一二一公司)诉北京易达信开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易达信开公司)等3被告侵权案作出判决,认定3被告未获授权在家庭KTV系统中内置原告享有权利的录音制品构成侵权,判令3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当下多数KTV点歌系统所用曲库都是可联网进行更新下载的。在此过程中,点歌系统及设备的开发、销售和运营方都应提高版权意识,在使用任何歌曲时应事先获得权利人授权许可。而作为家庭KTV的使用者,又是否存在版权侵权风险呢?
家庭KTV内置音乐被诉侵权
该案中,原告一二一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享有音乐人大张伟演唱的《大年三十》专辑中《倍儿爽》《美德说》《百变摇》《唱什么都红不了》在中国境内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并有转授权和维权权利。3家被告,即易达信开公司、北京空宇数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空宇数联公司)、北京雷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雷客公司),联合开发并经营销售了“麦乐迪高端家庭KTV系统”设备。一二一公司发现,3被告通过该设备内置的原始歌曲及通过信息网络下载新增歌曲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了上述录音制品的在线收听服务,认为该行为侵犯了一二一公司的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给一二一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