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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中英文组合商标与中文商标是否近似?

如何判断中英文组合商标与中文商标是否近似? 绿智商标专利查询申请
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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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一件中英文组合商标与中文商标如何判断近似?围绕第7496085号“澳斯桐AUSTONE”商标(下称诉争商

  一件中英文组合商标与中文商标如何判断近似?围绕第7496085号“澳斯桐AUSTONE”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判断商标标志近似性,应从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是否相似等方面进行比较,同时对商标标志的整体和主要部分进行比对,且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据了解,2009年6月,澳大利亚卡菲拉葡萄酒有限公司(下称卡菲拉公司)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第33类商品上。 


       诉争商标初审公告后,法国自然人阿兰·沃杰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经审理,原商标局于2012年4月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阿兰·沃杰不服原商标局作出的异议裁定,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申请复审,主张诉争商标与其已在中国注册的第G692849号“CHATEAU AUSONE”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卡菲拉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具有明显恶意,诉争商标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其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公众的一般认读习惯,中英文组合商标中的汉字部分通常为消费者认读、记忆上的主要依据,故汉字“澳斯桐”为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不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阿兰·沃杰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卡菲拉公司以欺骗手段获得诉争商标的注册;阿兰·沃杰未提交其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与葡萄酒等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澳斯桐AUSTONE”商标且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诉争商标未构成对阿兰·沃杰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综上,原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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