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面对市场上两家名为“公牛”的企业,消费者有时分不清,到底哪家“公牛”才是正宗?为此,“公牛”牌插座的制造商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慈溪公牛)以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公牛)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慈溪公牛与上海公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上海公牛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即认定上海公牛注册使用“公牛”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上海公牛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公牛”文字,消除影响,赔偿慈溪公牛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该案主审法官吴盈喆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营者在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及从事市场经营行为时,均应遵守公平竞争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作为同业竞争者,在后成立的企业应当对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或者他人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字号予以避让,不应故意攀附以达到利用他人品牌效应和商业声誉为自己谋取利益的目的,而是应当秉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遵守法律规定的竞争原则,诚信经营,积累属于自己的商誉,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



针对慈溪公牛的指控,上海公牛认为,其未实施任何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其系第4375480号注册商标(下称抗辩商标)的专用权人,该注册商标至今合法有效且与权利商标区别明显,二者并不构成近似,相关公众亦不会对彼此产生混淆、误认;其自成立伊始便主要从事固定于墙壁或地面电器插座和墙壁电器开关的生产及销售,而慈溪公牛则主要使用权利商标从事排插插座及排插转换器商品的生产及销售,二者不存在市场竞争关系,故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等。




慈溪公牛还主张上海公牛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未获法院支持,其原因是什么?
对此,吴盈喆表示,该案中,被诉侵权标识虽由上部的抗辩商标与下部上海公牛的企业名称相组合,但该组合方式不会必然添增新的呼叫称谓或产生额外的区别功能,故被诉侵权标识并未因此形成新的起到识别作用的商业标识。此外,慈溪公牛曾以第942664号注册商标作为引证商标之一对抗辩商标提起异议,但未获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支持。因此,上海公牛对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不构成慈溪公牛主张的商标侵权行为。
针对上述“傍名牌”“搭便车”等攀附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吴盈喆指出,企业名称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以及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其最具识别意义的部分。对于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企业名称而言,其经营者为之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企业名称也承载了经营者的商业声誉。作为同业竞争者,应该对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或者他人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字号积极予以避让,不应故意攀附,引起市场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