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已有注册商标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基础上,申请注册前述商标的简化标识,能否顺利注册,获得“延伸保护”?围绕着第31710369号图形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引发的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各自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在已注册商标基础上的保护性延伸注册新商标不应当破坏已经形成的商标注册秩序,特别是不应当和他人已经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
据了解,该案诉争商标由达马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达马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十字褡、服装绶带、服装、鞋、袜等第25类商品上。
经审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作出决定:对诉争商标使用在十字褡、服装绶带、浴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对诉争商标使用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袜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律师:本案属于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基础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情形,也是商标延伸申请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
我国商标法中并无“基础商标”的概念,商标注册坚持个案审查原则,注重从商标标识本身来判定商标的近似性,但是商标延伸申请仍然有其合理性和正当性,依据在于商誉的可延续性和累积性。

三是延伸申请须是善意的,不能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否则背离商标法保护在先商誉的立法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