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欧洲专利局在专利制度建设方面处于全球前列,已经形成了科学、有效、完整的创造性判断方法体系,欧洲专利局的创造性判断方法对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方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欧洲专利公约》第五十六条第1段规定,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如果发明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则发明采用了创造步骤。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将“显而易见”定义如下:显而易见是指不超越技术正常进步,仅简单或合乎逻辑地遵循现有技术(即不涉及行使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期望的任何技能或能力)即可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综上所述,“最有希望的起点”是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时需要考量的核心元素,相较于发明目的和技术领域相关性等方面,公开的技术特征数量并非最主要的考量因素。但是,异议请求人有权任意选择最接近现有技术。
第二步:确定客观技术问题
为确定客观技术问题,首先要研究发明文件、最接近现有技术以及二者结构或功能方面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区别技术特征所产生技术效果,然后确定客观技术问题。为避免事后之明,客观技术问题的表述方式不能包含指向技术方案的指针。原则上,发明提供的任何效果均可作为确定客观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该效果可从申请中衍生出来,但其不应与申请中所陈述的一般目的和特征相矛盾(T155/85)。对于在最初提交申请中未提及但与所提及使用领域有关的附加优点,通常也可考虑用于评估创造性,前提是其不改变发明特点(T440/91)。不能将补充试验数据作为确定问题已解决的唯一依据,必须基于申请中的数据来验证解决方案是否实际解决了问题(T1329/04)。对于已知技术替代方案,不一定需要重新确定客观技术问题(T92/92),也不必显示出实质性或渐进的改进(T588/93)。
第三步:判断是否显而易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