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爱承载美好生活。”自1995年在上海创办以来,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圣象公司)如同其品牌标识中的大象一样,在地板行业稳健前行。近日,圣象公司与济宁太阳福太阳能有限公司(下称太阳福公司)围绕第8293059号“济象”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展开的无效宣告纠无效宣告请求为何不受5年时间限制?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出于保护商标注册利害关系人的正当利益,并考虑保证注册商标的稳定性和商标权人的正当利益。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可以突破5年的时间限制。”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静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无效宣告请求突破5年时间限制,应当满足诉争商标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时存在主观恶意和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等条件,认定商标驰名的考量因素参考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孙静介绍,判断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需要考虑以下因素:诉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经有贸易往来或合作关系;双方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或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诉争双方曾纷有了新进展。


法定期限问题引发关注
太阳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未能按照传票通知时间按时通过线上开庭的方式进行庭审,径行作出判决,剥夺了其参加庭审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圣象公司的起诉时间超过法定期限,而且太阳福公司注册诉争商标并不具有恶意。



